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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01 11:47: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a.cc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农业(林)局、粮食局、供电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7〕47号)精神,为确保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申请农业生产用电的企业可以设置独立电表,难以单独装表的用户可以通过核定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比例或用电量额度进行分别计价。
二、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向当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台州市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农业生产用电审核表》,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且具备现场分别装表计量的企业,由供电部门装表予以计量;对现场不具备装表计量的企业,具体的用电比例或定量额度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粮食部门、供电部门核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或定量额度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用电比例或额度发生变化的重新核定,不发生变化的由当地供电部门报物价部门备案。
三、农产品初加工企业行业性质发生变化或需增加其他非初加工用电设备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需补交差额电费。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性强,关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切实利益,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按照分工,各负其责。职责分工如下:农业部门、粮食部门负责本行业属地企业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认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宣传。供电部门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规定,做好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政策执行工作,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政策的用户,及时办理用电登记、变更手续,按规定的时间、范围、标准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让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认真落实省政府“最多跑一次”的工作要求,切实转变作风,深入一线,主动服务,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五、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7〕47号)规定的时间2017年5月1日起执行,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电价差价部分由供电部门返还。如上级政府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 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2. 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的告知书
3. 台州市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农业生产用电审核表
4. 台州市农业生产用电比例核定表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 州 市 农 业 局
台 州 市 粮 食 局 台 州 电 业 局
2017年7月24日
附件1
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一、粮食初加工用电,是指稻米、小麦的原粮进仓、清理、烘干、砻米、色选抛光、分级打包用电;燕麦、荞麦、高粱等谷物的净化、晾晒(烘干)用电;玉米的筛选、晾晒(烘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的清理去杂、浸洗、晾晒(烘干)用电。
二、蔬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蔬菜的清洗、挑选用电。
三、水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水果的清洗、剥皮、分类用电。
四、纤维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棉花去籽(加工皮棉)、麻类沤软、蚕茧分拣和晾晒(烘干)用电。
五、药用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各种药用植物的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烘干)用电。
六、茶叶初加工用电,是指对茶树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揉捻、干燥等简单加工的毛茶制备用电。
七、烟叶初加工用电,是指对新鲜烟叶的初烤用电。
八、大批包装用电,是指各类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的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附件2
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的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7〕47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5月1日起,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为方便相关办理电价变更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1、粮食初加工用电,是指稻米、小麦的原粮进仓、清理、烘干、砻米、色选抛光、分级打包用电;燕麦、荞麦、高粱等谷物的净化、晾晒(烘干)用电;玉米的筛选、晾晒(烘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的清理去杂、浸洗、晾晒(烘干)用电。
2、蔬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蔬菜的清洗、挑选用电。
3、水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水果的清洗、剥皮、分类用电。
4、纤维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棉花去籽(加工皮棉)、麻类沤软、蚕茧分拣和晾晒(烘干)用电。
5、药用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各种药用植物的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烘干)用电。
6、茶叶初加工用电,是指对茶树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揉捻、干燥等简单加工的毛茶制备用电。
7、烟叶初加工用电,是指对新鲜烟叶的初烤用电。
8、大批包装用电,是指各类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的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二、电价变更申请手续
涉及电价变更的客户需前往当地供电营业厅办理申请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携带户主、经办人身份证、近期电费发票或通知单、用电设备清单等资料。
三、现场核查与电价执行
1、供电公司在受理客户变更申请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到客户现场进行查勘,核实现场用电设备和用电性质,确定计量方式。
2、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若农产品加工企业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具体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粮食部门、电力部门核定。
国网 供电公司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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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告知书一式二份
回执:
签收人: 时间:
送达人: 时间:
附件3
台州市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农业生产用电审核表
申报企业:
申报企业情况 |
用电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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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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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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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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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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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容量(千伏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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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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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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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及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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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用电设备清单 |
农产品初加工环节 |
其他用电设备 | ||||||||||
用电设备名称 |
台数 |
额定功率小计(千瓦) |
用电设备名称 |
台数 |
额定功率小计(千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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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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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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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承诺 |
本企业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农业生产用电只用于本企业的生产。 申报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审核部门意见 |
经审核, □ 1、装设分表计量 □ 2、农业生产用电比例: %。 □ 3、农业生产用电定量额度: 千瓦时。 农业部门、粮食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价格部门 : 供电部门: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备注:1.农业生产用电比例=∑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用电设备功率÷(∑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用电设备功率+∑其他用电设备功率);2.如设备较多,请另附页;3.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详见物价局“浙价资[2017]47号”文件;4.本申请表只对应一个用电户号;5.本表一式四份,审核各部门和申报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4
台州市农业生产用电比例核定表 | ||||
序号 |
区县(市) |
企业名称 |
用电户号 |
农用电比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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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抄送:省物价局、农业厅、粮食局、电力工业局,市减负办。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