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温交〔2017〕53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
现将《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请销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5月23日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请销假制度
为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规定
(一)年休假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发生未经批准同意、无正当理由不到工作岗位或离开工作岗位被认定为旷工行为的。
3.因公负伤住院治疗的,不影响当年休假安排。按照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各单位可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其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好每位同志的年休假计划,保证干部职工享受年休假。
(二)事假:工作人员一般不应请事假。处理私事应安排在公休日、法定假期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另请事假的,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事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病假:工作人员因病、因伤(非因公受伤)不能正常出勤超过1天的,须提供医院开具的有效证明请病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期间连续请病假超过1个月的,试用期时间相应延长。当年请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
(四)婚假、产假、奖励假及护理假: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探亲假:连续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节假日团聚的(公休日不能在家逗留半日或居住一晚),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望配偶,每年1次,假期30天。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1年一次,假期20天,或者2年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4年一次,假期20天,可在4年中的任何一年使用。探亲假不能累计计算,过期不再补休。探亲假期应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往返路程假另给。
(六)丧假:直系亲属或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3天。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如在外地料理后事,往返路程假另给。
二、假期工资待遇
(一)病假待遇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待遇的规定比例计发。
(二)事假待遇
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日津贴补贴=月津贴补贴÷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个月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生活性津贴和工作生津贴停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
(三)其他假期待遇
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的假期工资照发。
三、奖金扣减办法
(一)病、事假:病、事假按全年累计计算,奖金扣发金额按市目标考核文件规定执行。
(二)旷工:发生旷工行为的扣全年奖金,同时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工资。
(三)按规定享受的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不扣奖。
(四)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严格按时上、下班,无故不得迟到早退,工作人员上、下班迟到早退每月累计三次按事假半天计算。
(六)奖金是指市政府的目标考核奖。
四、请销假手续及审批程序
(一)请销假手续
工作人员因故离岗1天以上(含1天),必须由本人事前如实详细填写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若确属情况特殊,无法事前填写请假条,以电话或其他方式请假,获准请假的,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一周内未补假的视作旷工行为。返岗后,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的,按请假手续办理。
(二)请销假审批程序
1.局班子成员:请销假按市委、市政府规定执行。
2.局机关、指挥部中层正副职,下属单位班子成员: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业务领导批准;1-2天由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人事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先由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人事领导审核,再报局长批准。
3.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1-2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业务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先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再报分管人事领导批准。
五、本规定从2017年6月1日开始施行,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含因公外出)申请表
附件: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含因公外出)申请表
姓 名 | | 请假时间 | |
事 由 | |
科 室 负责人 意 见 | 年 月 日 | 分管科室 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分管人事 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意 见 | 年 月 日 |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