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310810555293233/2017-473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7-05-16
- 发布单位:
- 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小额贷款公司事项监管
为规范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违规处置,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9号)、《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浙金融办〔2013〕11 号)、《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处置细则(试行)》(浙金融办〔2013〕12 号)等文件和其它政策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贷款投向。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和种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是否低于限定比例;单户贷款余额、经营性贷款等各类贷款比重是否超过限定比例;是否存在拆分资金向同一客户或关联客户发放贷款以规避比例管理;是否向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等发放贷款;是否按要求投向实体经济;是否流向民间借贷市场;是否超比例投向银行转贷贷款。
(二)融资情况。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经批准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间资金调剂拆借三项融资总额是否超过限定比例;是否未经批准开展资产转让业务;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是否超过限定比例。
(三)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是否经批准变更股权结构或注册资本金;是否抽逃资本金、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
(四)经营管理范围。是否经批准开展新业务、扩大业务范围,经批准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经批准修改公司章程中合规经营条款。
(五)财务管理。是否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和内控机制,参照《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计提风险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或年末风险拨备率达到150%以上)、逾期贷款率低于2%。
(六)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向省小额信贷信息监管与业务服务系统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报表和信息;是否建立信息批露制度,按要求向相关部门、公司股东、融资银行等披露财务报告和年度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七)非法吸储行为。是否存在内部集资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八)账外经营行为。各项经营活动是否按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所有经营收入及支出是否列入会计账册,是否存在账外借款、账外放款、账外拆借等行为。
(九)高利放贷行为。是否严格执行贷款利率政策规定,除正常的利息收入外,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贷款附加的手续费、咨询费等情况,贷款综合费率是否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十)财务弄虚作假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如实反映经营情况,会计核算是否根据经营情况填制凭证、根据凭证登记账簿、根据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不法手段收贷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定,是否存在不法手段恶意收贷或暴力追债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非现场检查: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与核实、日常监管分析与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约见谈话、监管档案整理与归档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年度监管工作布署以及业务运行监测、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开展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非现场检查措施:依托省级信息系统平台、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公众举报、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途径采集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每季报送相关数据和非数据信息。数据材料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监测表、小贷公司贷款情况表、风险控制与合规经营情况表、财务报告等。
(二)现场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工作布署及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运用抽样、核对、审阅、账户分析、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有针对性地收集包括书面材料、实物、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与检查实施相关的证据,整理形成取证材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非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省信息系统平台、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中介机构及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等途径采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按季形成日常监管分析报告,揭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
(二)现场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年度监管工作部署以及业务运行监测、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立项。
2、现场检查立项后,成立检查组,并确定现场检查组人员,明确组长及主查人,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3、向小额贷款公司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内容及需要准备有关材料。
4、根据检查方案,运用抽样、核对、审阅、账户分析、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
5、根据取证材料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撰写《现场检查报告》。
6、对于不涉及监管处置的,由负责检查的部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对于涉及监管处置的,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同时,还应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置。
临时性现场检查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处置细则(试行)》(浙金融办〔2013〕12 号)文件规定,采取诫勉谈话、高管人员处置、限制享受财政支持政策、限制业务、暂停试点资格,甚至取消试点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置。
(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行为,经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上报上级部门并同意后,可依法采取实施破产清算、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市场退出措施。涉及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二)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事项监管
为贯彻《中共浙江省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精神,规范我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运行模式,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办〔2011〕133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与服务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4号)和《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13〕179号)等文件和其他政策法规,制定本监管管理试行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财务管理。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二)贷款投向。是否坚持“支农支小、小额、分散”的原则,担保的出借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10倍,未借出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撮借额的10%,撮合的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含),100万元(含)以下出借额控制在70%以上,户均户均借出款要控制在80万元(含)以内,单笔借款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
(三)合规经营。是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出借流程和操作规范,是否向股东及关联方撮合出借资金,是否跨区域经营业务。单户单笔贷款匹配的出借方人数是否超过20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资金借入方的借款综合成本:包括利息、担保费、服务费等,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防止融资诈骗,暴力催收,高利转贷等行为。
(四)非法吸储行为。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是否将登记的出借方资金直接进入温岭民间融资中心的自有账户。
(五)账外经营。是否存在账外经营、设立账外账、坐支现金。
(六)财务弄虚作假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如实反映经营情况,会计核算是否根据经营情况填制凭证、根据凭证登记账簿、根据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七)借贷资金流向。避免行业集中度及单户集中度过高,不得为限制性行业企业撮合资金,防止资金流向泡沫经济,虚拟经济或资金掮客。
(八)经营风险防范。要对自有资金匹配借贷部分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年末提取金额不得低于年末借贷总额的1%,风险金要进入指定的监管账户。进入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平台内的担保机构,要提取担保额的1%作为担保赔偿准备金进入风险账户,达到资本金12%后超出部分可转为资本金。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非现场监管:建立网络监管系统,要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实时报送相关数据和非数据信息。数据资料主要包括:撮合资金流向监测表、风险控制与合规经营情况表、业务清单、财务报表等。
(二)现场检查:针对业务运行监测以及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开展的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非现场检查措施:对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每季度形成日常监管分析报告,揭示风险状况。
(二)现场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工作布署及实际情况,运用抽样、核对、审阅、账户分析、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非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非现场监管获取的信息,对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每季度形成日常监管分析报告,揭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风险状况。
(二)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门监管工作要求以及业务运行监测、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成立检查组,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2、向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内容及需要准备有关材料。
3、根据检查方案,运用抽样、核对、审阅、账户分析、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
4、根据取证材料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撰写《现场检查报告》。
5、根据现场情况,出具《现场检查反馈意见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温岭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民间融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可根据违规情节,采取下发风险预警提示书、整改通知书、诫勉谈话、高管人员处置、限制享受财政支持政策,直至停业整顿,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