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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7-05-16 15:14 信息来源:市工商局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特制订温岭市工商局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按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等。

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如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各类专用票据、证件印刷;交通工具的维修保障: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财产保险等。

第二条  局下属各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年初编制好物资采购预算,报办公室汇总,由办公室制定本年度采购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无特殊情况,无预算的不予采购。

    第三条  凡采购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物品或单价虽然不足500元的大批同类物资,必须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指定专职物资采购人员进行采购。

    第四条  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规定,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下列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32项)

1、电器设备: 电视机(2万元以上)、电冰箱(2万元以上)、摄影摄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UPS、大屏幕显示屏;

3、办公用品: 办公家具(5万元以上)、办公用纸、办公设备耗材(2万元以上);

4、专用材料: 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义务教育辅助学习资源、工作制服(5万元以上,限执法部门);

5、专用设备: 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器械(10万元以上,应国际招标的除外)、档案保密设备(5万元以上)、灯光音响设备(2万元以上)、发电设备、电梯、锅炉、中央空调、交通管理监控设备、体育设备(5万元以上);

6、交通工具: 汽车、摩托车;

7、商业软件:商业软件(5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4项)

1、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2、绿化工程(10万元以上);

3、市政设施、亮化工程(10万元以上);

4、修缮、装饰工程(1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4项)

1、软件开发设计(10万元以上);

2、交通工具维护保障(车辆加油、保险、维修);

3、会议(一般会议);

4、培训(国内培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县(市、区)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

工程类项目:县(市、区)批量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2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但都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和执行有关规定。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其他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五条  经政府采购办批准自行采购部分,必须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指定采购人员并会同物资使用部门共同询价采购。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采购标准和采购程序,自觉遵守财经纪律。相关职能科室要加强监督力度,对未经局领导审批擅自采购或其它违规采购的行为,按《政府采购法》或其他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