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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费项目和标准

发布日期:2017-05-16 15:14 信息来源:市工商局 浏览次数:

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 费 项 目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 及文号

  

1、内资企业注册登记费

 

 

申请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

浙财综字[2006]122号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

 

⑴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

 

 

 

 

 

①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

 

按注册资金0.8

 

 

 

②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收取)

 

按注册资金0.4

 

 

 

⑵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

300

 

 

 

⑶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团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

100

 

 

 

⑷筹建企业

/

50

 

 

 

2、内资企业变更登记费

 

 

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按规定应办理变更的内资企业法人

浙财综字[2006]122号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

“三改”企业收费规定详见浙价费[1998]303号文件

⑴企业法人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

100

 

 

“三改”企业50/

⑵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团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

20

 

 

 

⑶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

 

 

 

 

 

①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

 

0.8

 

 

 

②超过1000万元,其超过部分

 

0.4

 

 

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3、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申请开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浙财综字[2006]122号价费字[1992]414号、浙财综字[2006]18号、国办发[2004]10号、计物价[1993]1744

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乡以下的农村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及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均收18元;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暂不发照,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具体规定见文件

⑴开业登记费(发放营业执照,不另行收费)

/

20

 

 

 

⑵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4年一次)

/

20

 

 

 

⑶变更登记费

/.

10

 

 

 

⑷补(或换)发营业执照

/

10

 

 

 

⑸营业执照副本

/

3

 

 

 

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申请广告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浙财综字[2006]122号价费字[1992]414

 

⑴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按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不另行收费)

⑵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注册登记费及变更登记费

 

 

 

 

 

①注册登记费(县级广告经营单位)

/

50

 

 

 

②变更登记费

/

20

 

 

 

⑶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及变更登记费

 

 

 

 

 

①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按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②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

50

 

 

 

⑷申请一次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

50

 

 

 

5、企业年度年检费

 

 

 

浙财综字[2006]122号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

本年度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

⑴内资企业

/

50

所有领取合法执照的内资企业

 

 

6、工本费

 

 

 

 

 

⑴、企业补(换)证、照及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浙财综字[2006]122号、价费字[1992]414

 

补(换)证、照

/

50

 

 

 

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