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10XC/2017-546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7-05-16
- 发布单位:
- 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温岭市贸易与粮食局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岭市贸易与粮食局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系统内工程建设、房屋修缮、房屋租赁、大宗物资采购和销售(含组织社团外出)等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温岭市贸易与粮食局关于对修缮工程、房屋租赁、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温贸粮办[2007]46号)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经局党委研究,特制定本细则。
一、招投标项目及范围
本系统列入招投标的项目包括除必须进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之外,一次性交易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下列内容:工程建设,房屋修缮,房屋租赁,经常性经营之外的物资采购和销售(含组织社团外出)等。
二、招投标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效益优先的原则。
三、招投标方式
招投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投标或议标方式进行。
四、招投标管理
市局对系统内招投标实行分级管理与备案审核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建立局招投标管理工作小组,成员由杨兴德、陈建国、董娴、金小敏组成,杨兴德任组长。各直属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组织。
建立局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成员由吴增盛、毛云芳、王天放组成,吴增盛任组长。
(二)职责分工
1、局招投标管理工作小组职责
(1)负责局本级1万以上工程建设、房屋修缮、房屋租赁、物资采购和销售(含组织社团外出)等招投标工作;
(2)负责直属企业5万元以上工程建设、房屋修缮、房屋租赁、经常性经营之外的物资采购和销售(含组织社团外出)等招投标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向局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送交招投标相关信息和备案资料。
2、直属企业招投标工作小组职责
(1)负责本企业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工程建设,房屋修缮,房屋租赁,经常性经营之外的物资采购和销售(含组织社团外出)的招投标工作;
(2)负责向局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报送招投标相关信息和备案资料。
3、局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职责
负责系统内招投标项目审定、信息发布、组织基建工程验收与备案监督工作。
(三)组织实施
1、局招投标管理工作小组、局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和直属企业招投标工作小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上级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组织实施相关招投标工作;
2、实施程序。
(1)局本级招投标事项,需经局党委集体商量决定,由局招投标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拟订招投标或不宜招投标项目方案(即招标文书,下同),在发布信息5个工作日前,将招投标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招投标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送交局招投标监督小组登记,审核,并统一在贸粮信息网上发布招投标公开信息,局招投标管理工作小组凭公开信息按招投标方案组织实施;
(2)直属企业招投标事项,需经该企业班子集体商量决定,由直属企业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拟订招投标或不宜招投标项目方案,并填写“温岭市贸易与粮食局招投标项目申请表”(一式两份),在发布信息5个工作日前,将《申请表》,招投标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招投标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报送局招投标监督小组登记,审核,局招投标监督小组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局招投标管理工作小组或直属企业招投标工作小组,并在贸粮信息网上发布招投标公开信息,局招投标管理工作小组或直属企业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3)局招投标管理工作小组或直属企业招投标工作小组对招投标过程须进行记录,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情况送交局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直属企业招投标事项需同时在直属企业公示栏上公示。”
五、不宜招投标项目的实施
(一)对金额1万元以下,且零散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与建设(修缮)单位、租赁者或供应商(采购商、社团)协商,但须经项目实施单位2人经手,单位分管领导审核;
(二)对属于本细则规定项目范围,但情况比较特殊,招投标难以进行的,经局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实行议标;
(三)对属于本细则规定项目范围,但实行招投标可能会影响经常生产经营的,经局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审核同意,由项目实施单位经办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经项目实施单位班子集体商量决定,并填写《不宜招投标项目班子集体商量决定书》。
六、合同签订
签订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实施单位、中标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实施单位送交局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工程建设(修缮)另签订质量保证等合同,房屋租赁另签订安全消防等合同,由实施单位保存备查。
七、项目验收
工程建设(修缮)完工后,实施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前,向局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送交验收报告和质检报告等相关资料,由局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牵头组织局招投标管理工作小组或直属企业招投标工作小组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须在验收意见上签名,实施单位凭验收意见支付工程款;
属于本细则规定项目范围的不宜招投标项目实施后,《不宜招投标项目班子集体商量决定书》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交局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财务凭《不宜招投标项目班子集体商量决定书》支付款项;
经常性经营之外的物资采购和销售(含组织社团外出)的招投标货款收、付凭证,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复印件送交局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八、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实施后,原(温贸粮办[2006]44号)、(温贸粮办[2007]46号)和(温贸粮办[2008]68号)文件自行终止。
本细则由局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负责解释。
温岭市贸易与粮食局招投标项目
申 请 表
填报单位: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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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数量 和计划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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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宜 招 投 标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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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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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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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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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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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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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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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分管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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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招投标 工作监督 小组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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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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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由招投标单位填写,统一送交局招投标监督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