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2569/2017-517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7-05-16
- 发布单位:
- 市建设规划局
关于加强物业小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我市物业小区治安管理,有效提升对物业小区治安的防控能力,保障物业小区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物业小区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责任感
各物业服务企业都要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本居住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安全防范工作的自觉性,使物业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并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制度,落实措施,加强物业小区安全防范管理
(一)认真落实物业服务企业法人代表安全防范第一责任人制度和物业小区管理主任直接责任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小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包括电梯、供电、供水、消防设备等各种突发设备故障的应急预案和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物业管理安全防范应急处理程序、组建安全应急防范抢险预备队伍、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包括应急灯、绳、杆、伸缩梯、撑木、必备工具等);进一步落实各物业小区管理主任的安全值班制度;设立和完善小区内公共区域相关安全防范标识;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和方法,努力提高小区居民安全防范意识和物业小区安全防范管理水平。
(二)加强物业小区各项防范措施落实。
1、规范物业小区保安人员的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聘用保安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规范聘用,合理使用,对录用的保安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政治立场坚定,无违法犯罪前科。二是确需聘用外籍户口保安人员的,应对保安人员的身份进行认真核查,应聘保安应提供《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人员登记证明,无证件或证件不全的,一律不予聘用。三是保安人员上岗前需要接受岗前业务培训,熟练掌握询问、盘查等业务技能,熟知保密事项和要求,明确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各项业务规定。
2、物业小区保安人员对小区的出入口应采用24小时值勤,进出小区人流高峰期间应采取站岗值勤。
3、严格落实小区巡逻制度,按照不同级别进行巡逻、蹲堵,并作好巡逻记录,特别是对一些相对偏僻的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应规定巡逻次数,加大巡逻频率。
4、积极落实机动车进出小区证、卡管理制度。积极落实小区内机动车办证管理,对外部机动车进出小区的,要逐一进行登记,物业保安人员应对本小区机动车熟知率达到80%以上,对进出的可疑车辆和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疑点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还未实行小区机动车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主动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沟通,应积极为小区机动车封闭管理创造条件。
5、加大对房屋出租户和外来人口的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将小区内所有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与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督促承租人尽快办理暂住登记。在外来人员排查中发现可疑人员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6、保安人员巡逻期间应规范着统一制式服装,保持通讯设备畅通,夜间巡逻要配带相关的安全防护装备,发现犯罪行为要勇于制止,敢管敢斗,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三)加强物业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1、物业服务企业要为保安人员配发规范统一的服装、通讯设备、照明器材以及安全防护装备。
2、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协调开发商要加大资金投入,安装必要的治安岗亭、出入口监控摄像设施、红外线报警系统、楼宇对讲、照明设施和防爬护栏、治安防范宣传栏等防护设备和宣传设施,提高预防犯罪的能力。
3、在小区主要的出入口要设置护栏,有条件的小区要安装摄像器材,已安装监控设施的小区,要加强维护和管理,对出入小区的人群、车辆进行24小时摄录。规模较大的物业小区要在小区内的重点部位安装摄像监控设备,实施小区全方位、全天候监控管理。
4、保安人员相对少或是没有条件在小区安装全方位监控设施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向业主宣传安全防范知识,推荐其安装电子防盗报警装置,共同维护小区安全。
三、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和及时报告制度
物业小区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突发事件,物业服务企业主要领导必须在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处理工作,并在两小时内将初步查处情况报告市建设规划局。物业服务企业要按事故经过、基本现状、采取措施等要求,向市建设规划局上报由总经理签发的事故报告。
四、相关责任
(一)由于物业管理人员疏于管理或因明显的工作大意造成的火灾及其它重大灾害事故,根据情节轻重,要追究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因不严格落实管理规定,致使保安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