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民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 行政许可

温 岭 市 民 政 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

发布日期:2017-05-16 15:09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分享:

一、成立登记
(填报件均一式二份;提供合法证件均需同时递交A4复印件一式二份;另外再按举办者的数量加交章程份数;以下均相同):
1、按规定填写齐全(且名称经过预核规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2、相应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正、副本;
3、场所使用权证明(①已批有建设用地的,需递交基建立项批文、规划许可批文、建设用地批文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预决算表等相关材料;②使用家庭房屋场地的,递交家庭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③租借房屋场地的,递交租借一年以上的经房地产权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盖印证明属实的租借协议书);
4、法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验资报告(①验资额度须与法规政策规定、本部门本行业本事业规定额度、举办规模、举办能力相适应,其中学校、院、中心等须50万元以上;所、站、场、馆、部、社、园等须10万元以上;农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注册资金暂定3万元以上;②要求资产来源合法,非国有资产不低于2/3;③对因涉及公共人身安全所引发的民事责任超出其验资额度的,可要求其提供经济担保);
5、温岭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6、从业人员名单;
7、执业人员(指具有执教、行医等执业资格的)资格证明;
8、按示范文本制订的章程(经市民政局审查认可并经全体举办者签名、盖公章或按指印);
9、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国有企业干部由所在单位出具,其他可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村居或镇街道出具);
10、法人单位的要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举办情况表》;有合作单位的需递交相关协议书;
11、其它必要材料(卫生类需递交业务主管单位确认其非营利性的文件;涉及政治、宗教、宗族、民族、特殊人群、边缘学科等需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及单位原有印章。
申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在法定60内核准成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须首先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变更登记表(含业务主管单位30日内审查同意的意见);
2、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3、变更颁发的许可证正副本或批文(除更名外,不发许可证的免交);
4、合伙、法人单位的董(理)事会议(或合伙人会议)的变更决议及相关材料。
(二)变更法定代表(负责)人。法人、合伙单位还须递交法定代表(负责)人登记表、身份证明;个体单位还须递交负责人登记表、场所证明、验资报告、印章、任职身份证明、修改的章程、变更协议书(变更双方到登记管理机关签名)等必要材料。
(三)变更注册资金登记,还需递交验资报告、修改的章程。
(四)变更业务主管单位,还须递交:1、原业务主管单位90日内出具的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2、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担任业务主管职责的正式文件或许可证(正、副本);3、修改的章程。
(五)变更住所,还须递交场所使用权证明。
(六)变更名称的,需先经市民政局名称预登记(发文同意更名),并递交印章、修改的章程。
(七)变更业务范围、单位性质的,还须递交修改的章程、陈述变更理由等材料。
(八)修改章程,应当符合法规政策规定,且应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的30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生效(法人、合伙单位的需同时附交董事会决议)。
(九)变更举办者的,须同时修改单位章程,报市民政局核准生效(和备案)。
三、注销登记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递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附有清算组织的清算报告)的注销登记表,;
2、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相关材料。
四、其他事项
1、申请人提供的其它部门颁发的各种合法证件经登记管理机关对照查验复印件后,其原件均退还申请人。
2、申请人均需在其递交的材料上签名(盖章)。
3、办理程序:取得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或许可证-→到市府办证中心(三星大转盘)民政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查通过后,凭民政部门出具代码联系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窗口的赋码通知单交民政部门-→由法定代表(负责)人本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或由代理人本人出具身份证和经公证的委托书)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凭民政部门出具的刻制印章介绍信和登记证书副本,办理印章刻制、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手续-→交民政部门留取印章印鉴,再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同时交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