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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7年度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报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03-02 00:00 信息来源: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根据《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温政发〔2014〕7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报和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方式

  市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申报并领取申请表,非市区户籍的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并领取申请表。

  同一单位(企业)申请家庭在10户以上的,可由单位(企业)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集中申请,并按家庭为单位集中审核。

  咨询电话:太平街道:89939732;城东街道:86169281;城西街道:86110977;城北街道:86917477;横峰街道:86935538;市住房保障办:86143806、86143807。

  本通告中的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指2015年1月1日前户籍登记在市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不包括学生、服现役义务军人及服刑人员户口。

  二、准入条件

  (一)城镇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至少有1个成年成员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

  2.申请家庭或申请人系低保、低保边缘、特困及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中之一的;

  3.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公租房及工作单位安排的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房产(市区范围内房屋应合并计算,下同)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二)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系市区常住户籍且有稳定工作、经济收入来源,或系本市非市区常住户籍且在市区有稳定工作、经济收入来源;

  2.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或所拥有的自有房产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三)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区有稳定工作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获得市委、市政府、市级领导小组以上表彰、嘉奖;

  ②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③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④拥有高级职称;

  2.家庭成员在本市区无房或所拥有的自有房产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此外,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不予纳入保障。

  三、拟配租房源

  城东街道楼山地块振兴路北侧康惠佳园(二期、三期)。

  四、租金标准

家庭类别

康惠佳园实际支付(/㎡·月)

备注

符合《办法》第十六条中的执有《温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温岭市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的申请家庭

1.2

1-4层及顶层房屋租金下浮10%

符合《办法》第十六条中的执有《温岭市因病致贫家庭救助证》的申请家庭

6

符合《办法》第十七条中的至少有1个成年成员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的申请家庭

10.8

符合《办法》第十七、十八条中的其他准入类型申请家庭

12

  五、申报时间

  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工作日)。

  特此通告。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