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17-159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17〕7号
- 成文日期:
- 2017-02-07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元宵节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02-07 00:00
信息来源:温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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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节临近,燃放烟花爆竹、祭奠扫墓等活动较为集中。据气象部门预报,元宵节期间我市将以晴好天气为主,特别是当前林内枯枝落叶较多,野外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消防形势严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限: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12日。
二、禁火区域:林地及距林缘50米以内的森林防火区域。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范围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三)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祭祀用品;
(四)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炊、烧烤、玩火;
(五)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炼山、烧地坎草、烧灰积肥及其它生产性用火;
(六)禁止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禁火期内,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要在重点林区、水库库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部位的进山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卡点,做好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控工作,严防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的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广大村(居)民要自觉遵守。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应当给予治安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