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17-160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17〕9号
- 成文日期:
- 2017-02-24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3日
温岭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意见
为有效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以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为导向,实现一次建设、长久使用,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持续正常运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建村发〔2015〕5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 目标任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主要指农村生活污水终端系统、污水收集管网系统以及附属设施。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主要任务是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溢流、防超标排放,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有关数据和资料。
二、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由政府主导,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引导农户以投工投劳方式参与设施的巡查维修,适量分担农村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
——坚持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权责明确”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联动协作。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监测、监管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污染源分布和收集、处理方式,采取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措施。对规模较大的,可运用市场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管护,提高管护水平和设施运行效率;对分散处理的,应发挥村级责任主体作用,落实管护责任人,建立政府扶持、村级自筹和社会支持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 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以市政府为责任主体,镇政府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具体职责如下:
市建设规划局: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抓好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工作;负责统筹运行维护经费的拨付和使用监督;负责制定具体的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
市农办:负责督促各镇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建设、验收和基础资料的移交,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市级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技术监督指导和水质复测、抽测工作。水质抽测的综合评价报告抄送到市建设规划局及各镇人民政府,并和第三方检测报告一起作为年度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接收、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终端产生的污泥。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负责设立责任科室,明确责任人,制定并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负责与运维公司签订运维服务合同,并开展管理、监督和考核;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各自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筹措并落实好运行维护资金,负责设施大中修费用。
村级组织:落实专人参与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做好日常巡查和记录,参与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的监督考核;配合镇、运维公司对设施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做好治理设施防盗等保护工作;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纳入《村规民约》,引导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卫生间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清渣,接户管疏通及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对发现的管网破损及设施设备损坏情况及时报告村专管员或第三方运维人员。
四、管理内容
(一)污水处理设施验收核查移交。市建设规划局会同农办等有关部门和第三方运维机构根据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对已通过竣工验收和提交移交报告的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并核查验收资料(竣工图、水质监测报告等建档资料),根据“四位一体”管理职责进行移交接收,做到验收合格一个移交一个,确保每个移交项目各环节都能正常运行。
(二)污水收集管网运行维护管理。定期对污水收集管网(用户化粪池至污水处理终端或至市政一、二级管网)及各类提升井、检查井等相关构筑物及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格栅、各类户外检查井淤积物进行全面的清理;管网每年疏通一次;对管网中出现的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和修复;对出现较严重的如路面沉降等可能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上报当地镇政府和市建设规划局。
(三)终端设施运行维护管理。1.定期对终端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检修;2.定期对格栅进行清渣、对集水井进行清淤;3.在安全保障前提下,每年对小型处理池(厌氧池)进行一次清渣,大型处理池(处理能力在30吨/日以上)每年进行二次清渣,并对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4.定期检查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运行情况,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5.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电力电缆运行情况,保障运行安全;6.经常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7.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开展病虫害防治,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冬季对植物及时进行收割;定期检查过滤系统是否堵塞,若遇堵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四)建立运维管理记录制度。镇政府应督促运维单位做好相关记录,主要包括:1.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2.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3.水质、水量观察记录;4.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五)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情况上报制度。运维单位应定期或及时(应急情况)向镇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报送内容如下:1.定期上报运行维护报表(包括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2.及时报告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如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需采取工程措施修复,终端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设施设备严重故障需大中修等);3.因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急需协调解决的事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考核。市政府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牵头协调运维管理工作。加大考核力度,将该工作纳入综合目标、“五水共治”、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等考核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级相关部门着重从责任单位确定、运维单位落实、运维经费使用、考核办法制定、日常监管情况、设施运维实效等方面对各镇进行考核评估。采取查阅资料档案、不定期随机抽查治污设施运维管理状况的方式进行。
(二)完善信息管理,加强工作督查。各相关单位在建立治污设施基础信息库的基础上,加强设施运维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用于收集整理运行维护、定期检查、水质监测、污染物减排、大中修等基础数据,并及时更新和完善,以提高治污设施科学化管理水平。市级相关部门对督查中发现的因日常运维管理不到位而导致设施运行异常的,要及时督促镇政府或运维管理单位抓好整改落实,整改不落实的要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三)多方筹措资金,保障工作推进。市政府设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市级财政全额保障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费用,设施运行电费镇级财政出资10%,市级财政补助90%。运维管理费用根据各镇考核结果和合同要求,由市建设规划局予以拨付。各镇按季汇总上报设施运行电量、电费,市建设规划局核实、拨付市级财政补助电费至各镇政府。各镇要及时做好设施运行的电费结算工作。
六、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发〔2014〕109)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