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12-28 09:19: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经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温岭市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15〕66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温市委发〔2017〕4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温岭市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我市实体经济相关领域扶持补助与政策奖励兑现。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扶持补助类:
1.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2.鼓励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
3.鼓励企业实施自动化、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
4.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强度;
5.深入开展节能降耗及新能源推广应用;
6.加快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
7.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二)政策奖励类:
9.鼓励回归投资产业项目;
10.市十强工业企业、市明星工业企业、市重点工业企业;
11.强化骨干企业扶持;
12.开展百年企业培育;
13.加大成长型创新型企业扶持;
14.加快推进小微园建设;
15.加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支持;
16.信息化示范企业;
17.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
18.鼓励企业推行先进质量管理办法;
19.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20.鼓励企业创建“浙江制造”品牌;
2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2.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
23.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
24.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5.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三)其他市政府确定需要安排的项目或与实体经济有关的经费。
第五条 扶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扶持对象:
1.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一般指是在温岭市范围内注册、依法纳税、查账征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纳税和统计均在温岭申报的非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3.与实体相关的行业组织。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因违法排污被环保部门查封扣押、责令停产整治或被依法关停的,或税收违规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 取消奖励(补助)资格;跨年度的项目因税收违规行为被处罚的,处罚当年购买的设备不得享受(奖励)补助;
2.同一项目已享受部、省级资金奖励或补助,已达到本办法标准的不再重复享受(当年即时兑付部分除外),未达到的可予以补足;
3.企业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应按有关规定纳入相关的财务科目,对不按要求进行财务处理的予以追回。
第六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温市委发〔2017〕41号)的内容和标准提供真实合法证明材料,对申报企业提供的以现金支付或个人名义支付的项目将不予认定。
第三章 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符合扶持补助类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和9月底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具体内容和截止时间参照通知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提供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汇总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或验收;审定后市财政局将补助情况予以公示7日。企业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表。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补助填写《温岭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一)》;申请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项目填写《温岭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二)》;申请节能降耗及新能源项目填写《温岭市节能降耗及新能源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三)》;申请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填写《温岭市企业兼并重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四)或(附件五)》;
(二)设备购置清单;
(三)由销货单位开具的设备购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发票联);
(四)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国、地税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所属年度税收入库证明(统计口径为发生期,并剔除规费、基金);
(七)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温市委发〔2017〕41号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拟符合政策奖励类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汇总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审定后市财政局将奖励情况予以公示7日。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法的,其主要程序包括:
(一)项目申报。参与竞争的企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按照相关要求把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
(二)初步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各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审。
(三)专家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与企业进行评审。评审坚持客观公正,评审组人员名单对外严格保密,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四)公布结果。评审得分按照高低排序,按入围项目数比例不高于80%,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审查后,入围企业名单予以公示7日。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及时报送用款计划、收取收款收据,并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将支付凭证按分户明细备份,申请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严格按制度入帐、按规定使用。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按上款拨付资金;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奖励(补助)项目。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计划
每个预算年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向市财政局提出次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方案和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作次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需组织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要求,每年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重点项目建立验收和跟踪问效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企业享受过技改补助的设备,三年内不得出售、出租,否则追回相关补助资金,3年内不得再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
(三)对于发现申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奖励(补助)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三年内各类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除新办企业外,企业投资类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所缴纳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若当年补助资金超过上年度所缴纳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投资额限额参考细则要求),则超过部分可以按企业连续三年 (从项目申报的上一年度起延后三年)所缴纳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逐年增量部分给予补助。企业纳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按营改增前的财政体制结算,待正式财政体制明确后作相应调整(过渡期2-3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同温市委发〔2017〕41号文件执行时间相同。
附件1
温岭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
企业基本情况 | 成立时间 | 是否查账征收 | ||||||||
所属行业 | ||||||||||
评价类别 | 市工业企业绩效评价 □A类 □B类 □C类 □D类 | |||||||||
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
备案(核准)文号 | 计划总投资 | 其中:设备投资额 | ||||||||
建设地址 | 建设起止期限 | |||||||||
申报项目 | □技术改造项目 □机器人购置项目 | |||||||||
项目性质 | □机器换人试点应用项目 □热处理改造提升项目 □铸造行业示范试点项目 □其他 | |||||||||
设备实际投资额 |
其中:温岭市内生产设备
| |||||||||
项目实施后效果 | 用人减少 | 人 | 劳动生产率提高 | % | ||||||
新增销售额 | 新增税利 | |||||||||
项目简介 | ||||||||||
企业承诺 | 本公司承诺:我公司所递交的所有申报资料是真实合法的,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企业名称(盖章)
| |||||||||
镇(街道)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
(盖章) |
附件2
温岭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企业 基本 情况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镇(街道) | ||||||||||||
注册地址 | 注册资本 | ||||||||||||
联系地址 | 注册时间 | ||||||||||||
行业类别 | 联系人及电话 | ||||||||||||
截至上年末 情况 | 职工人数 | 中级以上职称人数 | |||||||||||
主营业务收入 | 利润总额
| ||||||||||||
信息化投入 | 上交税金 | ||||||||||||
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预登记文号 | 计划投资额/实际投资额 | ||||||||||||
项目起止日期 | |||||||||||||
硬件及投资额(不含税) | |||||||||||||
软件及投资额(不含税) | |||||||||||||
软硬集成及投资额(不含税) | |||||||||||||
项目绩效评价 | 用人 减少 | 劳动生产效率提高(%) | 利润率提高(%) | ||||||||||
企业意见 | 本公司承诺:我公司所递交的所有申报资料是真实合法的,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企业名称(盖章) | ||||||||||||
经信财政审核意见 |
附件3
温岭市节能降耗及新能源资金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 章)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项目起止日期 (年/月) | |||||||||
项目名称 | |||||||||
评价类别 |
| ||||||||
申报专项类别 | 节能□ 工业节水□(注:选1项) | 是否通过清 洁生产审核 | |||||||
申报节能专项 填 写 (选择1项) | 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能和替代石油□、区域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建筑节能□、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其他□。 | ||||||||
项目主要内容 及绩效 | (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不超过100字>;例如:千熄焦节能改造项目。采用干法熄焦技术代替湿法熄焦工艺;建设1*100T/h干熄焦装置。购置循环风机、排焦设备、装入用电动缸、锅炉强制循环泵、提升机、干熄焦锅炉及汽轮机发电系统等主要设备。项目建成后,年节能折标煤10万吨。) | ||||||||
计划总投资额 (万元) | 实际投资额 (万元) | ||||||||
缴纳税金总额 (万元) | 年1-6月份 | 节能项目 | 年节能量 (吨标准煤) | ||||||
去年同期 | |||||||||
其中:年节电量 (万千瓦时) | |||||||||
产值能耗 (吨标准煤/万元) | 年1-6月份 | ||||||||
去年同期 | 节水项目 | 年节水量 (万立方米) | |||||||
申报单位承诺 | 本单位承诺:我单位提交的所有申报资料是真实合法的,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温岭市企业兼并重组奖励资金申请表(一) | |||||||
申报日期: | |||||||
申请单位 (盖 章) | 法人代表 | ||||||
法人电话 | |||||||
开户银行 | 联系人 | ||||||
银行帐号 | 联系人电话 | ||||||
兼并方 | 兼并重组时间 | ||||||
公司类别 | □市内重点企业 | 兼并重组形式 |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控股比例 | 纳税人识别号 | 上年度地方贡献 (万元) | 当年地方贡献 (万元) | 核定奖励金额 (万元) | |
1 | |||||||
2 | |||||||
3 | |||||||
市经信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 ||||||
备注:1、市外上市公司兼并重组,需填写市内被兼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情况;市内重点企业兼并重组需填写市里兼并重组双方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情况。2、提交本表时申请单位需同时提交双方签订兼并重组协议、被兼并企业工商变更证明、相关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控股情况证明、各税种纳税证明及其他需补充的资料。3、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4、6月底前兼并当年申报、6月底后兼并次年申报。 |
附件5
温岭市企业兼并重组奖励资金申请表(二) | |||||||
申报日期: | |||||||
申请单位 (盖 章) | |||||||
法人电话 | |||||||
兼并方名称 | 联系人 | ||||||
股票代码 | 联系人电话 | ||||||
序号 | 自然人股东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股权转让金额 (万元) | 核定奖励金额 (万元) | ||
1 | |||||||
2 | |||||||
3 | |||||||
市经信局审核意见: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 ||||||
备注:1、提交本表时需同时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订兼并重组相关协议、5年内不外迁的承诺书、兼并前被兼并公司自然人股东清单、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票据复印件及其他需补充的资料。2、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