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MB1501720C/2017-348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7-11-29
- 发布单位:
- 市卫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提高体检质量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现有条件、资质等实际, 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由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机构资质申报确认
按照“就近、及时、便民”的原则,各中心、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要求承担本辖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任务;其他医疗机构和专业体检机构自愿申报,设有体检场所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优先考虑。
(一)申报条件
1.具有相对独立的体检场所及有关卫生设施;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医学检验科和医学影像科;设有消毒供应室等辅助科室;
3.具备与体检项目相匹配的仪器设备、人员及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4.具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检查等常规工作程序及消毒隔离制度;建立健全健康检查管理组织,工作制度(告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5.从事健康检查的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开展体检活动。主检医师应由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为临床医学类的人员担任,负责审核各项检查结果,并根据各项检查结果如实作出体检结论。
(二)申报要求
拟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要填写《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确认申请表》(附件1),并于11月15日前将资质确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包括健康检查管理组织名单、健康检查工作制度、健康检查工作流程与技术操作规范、健康检查科室人员组成名单与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健康检查放射、检验、功能检查等主要设备清单)报送至局监控科517室(联系人:王腾晓,电话:81627627)。
(三)审核确认
市卫计局将组织成立现场审核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核,符合评估要求的,市卫计局将发文确认并向全市公布承担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名单。专家组组长:吕志令,副组长:陈忠友、叶军华 ;组员:李厚霞、蒋健峰、丁珺云、陈秋福、金春秋、张晨岗、质控中心(放射、检验、院感)负责人。
二、健康体检对象和检查项目
(一)检查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需取得健康证明方可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从业前、从业期间的健康检查)。
(二)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般体检(内科、皮肤检查)(5元); X射线(5元)、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测定(3元);甲肝IGM抗体测定( 5 元);戊肝IGM抗体测定(15元);大便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培养及鉴定(60元);静脉采血(2.3元);一次性采血器/真空采血器(0.7元/1.4元),以上各项合计96.00/96.7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6〕31号)要求,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增加大便霍乱弧菌的培养及鉴定(10元)。
三、健康检查工作相关要求
1.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健康检查工作职责,建立健康检查档案,自觉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做好疫情报告和统计工作。
2.健康检查机构应将各项工作制度、健康检查流程、健康检查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应严格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收取健康检查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自设收费项目。
3.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附件2)、检验报告单、X光检查资料等原始资料,档案至少保存3年。
4.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诊疗操作规范开展体检活动,保证体检质量。开展健康检查时要做好体检者身份确认,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完成全部健康检查项目,不得随意增减检查项目和频次。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健康检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胸透和乙肝项目检测。
5.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部分不能承担的检验项目经市局批准方可以通过第三方检验机构外包方式完成,其它医疗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将检验项目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承担检查项目。
6.按照“谁体检谁发证,谁体检谁负责”的原则,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检查结果,对健康检查合格者发放《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附件3);对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要向从业人员本人出具《健康检查结果告知书》(附件4)。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遗失的,从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可向原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补办,原健康检查机构应核对相关信息,经核实无误后方能补发。
8.《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应按照全市统一式样,内容包括照片、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编号、工作单位、行业类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健康体检机构名称等,并经电脑打印制作;其中健康证明的编号由镇(街道)行政区域编码□□□□+体检年份□□□□+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体检单位顺序号□□+从业人员个人流水号□□□□□”等15位数字组成;有效期为健康检查机构出具体检评价结果之日起一年。
9.健康检查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从业人员的隐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不得提供给无关人员或机构。
10.局监督疾控科、医政医管科、基层卫生科要共同加强对体检机构的监管;市疾控中心负责对健康检查机构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及相关信息汇总等工作;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附件: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表
2.温岭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样张)
4.健康检查结果告知书(样张)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1月7日
附件1: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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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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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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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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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科室名称 |
| 负责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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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机构盖章)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医疗卫生专家现场评审情况 |
评审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卫生行政部门 审批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温岭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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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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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
| 病 名 | 肝炎 | 痢疾 | 伤寒 | 肺结核 | 皮肤病 | 其它 | |||||
患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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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征 | 心 |
| 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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脾 |
| 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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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 | 手癣 |
| 指甲癣 |
| 手部湿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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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屑(或鳞屑)病 |
| 渗出性 皮肤病 |
| 化脓性 皮肤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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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 医 师 签 名: | ||||||||||
X线胸透或 胸部拍片 |
| 医 师 签 名: | ||||||||||
实 化 验 验 室 单 检 附 查 后 | 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检查师签名 | |||||||||
大便培养 | 霍乱弧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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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门氏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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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贺氏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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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功能 | 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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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肝IGM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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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肝IGM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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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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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结 论:
主检医师签名: | 健康检查机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样张)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编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 行业类别: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止: 年 月 日 健康检查机构(盖章): 温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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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规格:95mm×65mm烫塑卡片
颜色:绿底黑字
附件4:
健康检查结果告知书
(样张)
XX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注:按从业人员服务的工种选择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您于201 年 月 日在我单位的健康检查结果不适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直接接触药品的/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直接为顾客服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直接从事供、管水)的工作,特予以告知。
体检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