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申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0-31 14:18: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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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人社发[2016]141号)的规定,对温岭市职工医保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1月17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二、受理地点 符合申报条件的医药机构向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3楼稽查审核股。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应的等级证明; 2.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为主,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 3.严格执行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条件; 4.申请定点从2017年1月以来未被卫生计生、市场监督、发改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且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 5. 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且社会保险从2017年4月份至今连续缴费,并具有1年以上稳定劳动关系人员比例不能低于50%; 6. 药品或医用器材等"进、销、存”实现信息化管理,且进、销、存合格率达90%以上,具备较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满足医保交易的网络环境; 7. 医疗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医疗机构用房使用权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达到2年以上; 9. 批准日期在2016年12月之前。 (二)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通过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 2.严格执行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条件; 3. 申请定点从2017年1月以来未被市场监管、发改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过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4. 熟悉掌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能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医保定点服务相关工作。 5. 零售药店配备的药品中(不含中药饮片;同种药品,不同厂家及规格的视作1种;下同)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不低于60%,并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供应医保药品购药服务; 6.具备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区域内有明显药品与非药品标志及分隔;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和其它非药品经营用房)80平方米以上,药店用房使用权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达到2年以上; 7.单体经营药店配备一名执业药师和一名药师(在本从业药店社会保险2017年4月份至今连续缴费);零售药店连锁企业实施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制度的直营门店,每7家定点零售药店至少配备1名远程审方执业药师(经营中药饮片的须为中药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及药师在本从业药店社会保险2017年4月份至今连续缴费; 8.批准日期在2016年12月之前,且有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能力; 9. 药品进、销、存实现信息化管理,且进、销、存合格率达90%以上,具备与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联网的条件; 10.零售药店及其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下载、打印《温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书》,并按申请书内说明提供材料;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下载、打印《温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签约申请书》,并按申请书内说明提供材料。 五、咨询电话 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稽查审核股 联系电话:0576-86233812 备注:《温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书》、《温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签约申请书》请到社保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处下载(http://sb.zjwlhrss.gov.cn/detail.jsp?id=0000001742)。 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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