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16-765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16〕56号
  • 成文日期:
  • 2016-09-30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30 14:03 信息来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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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温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的通知》(台政发〔2016〕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或决策),是指市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包括以下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主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决策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决策范围的决策事项。

  列入政府重大战略规划类决策事项,应当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报送;属于非重大战略规划类决策事项,由市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前款规定的事项范围并结合决策具体内容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市领导确定。

  第三条  人事任免、处置突发事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制定地方标准和制定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等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二章  程序规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市领导确定提出的决策事项,由市领导按照政府部门法定职能指定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市领导可以指定多个部门共同承办,同时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二)市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决策建议,提出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决策建议,经研究确定列入决策事项的,由市领导参照本条第(一)项原则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和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跟踪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决策方案制定说明。

  起草决策方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信息。对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含本数)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起草决策方案,涉及相关单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或者事先征求意见。

  起草决策方案,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对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公众参与,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基层、相关群体代表和有关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公告栏、“中国温岭”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信息,公告决策信息、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公告期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

  对决策的部分事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用民主恳谈会的方式听取意见;需要进行听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对决策事项中遇到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就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控性等进行论证,并对决策方案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并出具由其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对决策事项中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较大且有意见分歧的问题,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风险的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提出评估意见,并制作评估报告。

  对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决策方案草案具体情况,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一并开展公共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决策方案,并在决策方案制订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意见、建议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对决策方案草案提出合法性初审意见,经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送市政府。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方案草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制定说明;

  (二)合法性初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按照规定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不需要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风险评估的,应有相应的书面说明材料。

  (五)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认为材料齐备的,应当将决策方案草案送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自收到决策方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至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完善程序;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可以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相关单位参与论证。补充材料、完善程序和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间内。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政府决策权限;

  (二)决策方案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政府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当就决策方案是否提交审议报请市长确定。经批准提交审议的,按规定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议程;暂不提交审议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意见对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条  审议决策程序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的内容;

  (二)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表意见;

  (三)市政府领导发表意见;

  (四)根据审议情况,市长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保密的,或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可视情况简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者提请审议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务服务网及其他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并加强对决策信息的宣传和解读,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的具体工作要求,分解决策执行任务和责任,加强对决策执行的指导和监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执行任务、执行责任的要求,制定执行方案,明确执行机构,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工作,掌握决策承办和执行中的情况、进度和问题,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监察局按照法定职责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和执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市审计局按照法定职责对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有关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决策执行工作向市政府、决策执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办公室、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意见建议办理制度,对意见或建议及时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跟踪了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根据决策实施具体情况,需要对已实施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适时依法作出修改决定。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决策后评估机制,明确评估方法和标准,落实决策后评估工作。

  决策执行完毕后或实施满一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决策评估报告应当包括: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意见评价。

  (四)相关执法体制、机制适应情况。

  (五)后续措施建议。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和决策执行单位分别负责决策作出和执行过程中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浙江省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程序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

  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