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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做优做强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1 00:0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进一步做优做强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已经2016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进一步做优做强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水平,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我市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做优做强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2〕149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就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民办教育发展要求与目标

  (一)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性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政府承担发展教育责任不变,保证教育投入依法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协调发展,着力优化结构,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的优质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

  (二)按照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民办学校发展提出的要求,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加强制度保障,优化投资环境,重视发挥民办教育在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中的作用;引导支持民办学校合理定位、提升水平,办出特色,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三)支持各类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成为办学主体,形成鼓励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优质公办教育资源参与民办教育、以及探索委托管理等有序多元的民办教育办学格局。

  二、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政策

  (四)土地、建设规划、税费等优惠政策。要将民办学校建设规划、办学用地,纳入城镇规划、教育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与公办学校统筹布点。要完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营利性民办学校一律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民办学校取得土地后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要规范建设规费收取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规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规范税费减免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照税法享受有关优惠。

  (五)收费政策。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时,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制订基准价格,学校在基准价格的30%内浮动,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价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结算,及时决算,不得营利。

  (六)财政性经费扶持政策。设立民办教育发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主要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可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适度安排生均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补助学校教科研经费等的补助,重点向优质民办学校倾斜。为了提高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精准性,在教育部门预算范围内,制定年度奖补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其类型实施分类分等扶持:对民办幼儿园可按照公办幼儿园奖励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升等晋级及教师考证、持证上岗、学历提升等予以奖励;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不含民办民工子弟学校)评估合格且达到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生均公用经费可按照有关标准适当补助;民办特色示范高中评估达到浙江省一级特色示范高中的,生均公用经费可按照有关标准适当补助;民办民工子弟学校达到浙江省定办学条件的,给予适当奖补。以上四项的具体奖补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对原有和引进的民办学校达到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浙江省一级特色示范高中标准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在民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政府助学补助政策;对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同等享有政府性学前教育资助。

  (七)招生政策。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在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的同时,民办学校可以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并按照招生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应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条件。

  (八)投资权益政策。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和社会个人投资办学;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优质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鼓励大中企业以职业学校为重点的投资办学。社会资本可独立投资办学,也可在产权明晰前提下以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办学。落实法人财产权,对民办学校各类投资、捐资、办学积累等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产权均办到学校名下;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者依法享有实际出资额的财产所有权相应的权益;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所有者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九)“项目引资”方式。要以制定教育专项规划为契机,统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规划,完善区域内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布点,谋划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民办项目,尤其是优先发展优质幼儿园。民办学校项目的审批须坚持规划为先,依法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申办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其中幼儿园的园舍设备、人员配备、办园经费等指标要符合《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规定的办学条件、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等指标要符合《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规定的办学条件,并在征求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的基础上,报教育、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法审批许可。同时,积极搭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项目引资”平台,通过公开招选、项目比选、协议引资等多种方式,遴选确定合适的举办者。为保证“项目引资”的质量和构建“绿色通道”,市政府将建立优质民办教育项目招选评审制度,组建专家库(由本市和外请的教育管理专家、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抽调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招选项目进行量化评估(评审小组一般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其中外请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作为重要的决策参考。民办学校项目要坚持好中选优,优先列入公开招选的项目应具备: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并有先进学校办学经验、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名优教师资源丰富、管理团队优秀、经济实力较强和名校长负责管理的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对国际或国内特别优质教育品牌在我市投资办学的,可以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引进。同时,探索公办学校通过委托管理、公有民办等办学形式,以新建、租赁等方式,引进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以民营机制合作办学,建设高端学校,提升办学品质。

  三、完善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的保障机制

  (十)加强师资扶持培养。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和校长同系列、同要求的培训计划中,并有计划地选派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管)。对民办学校按照教育局核定的计划数派出教师、校长培训的,其培训费可给予适当补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进修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十一)建立优秀人才引进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教育人才引进机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引进高素质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研究经费等方面,享受与我市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十二)健全公办教职工流动机制。民办学校在相关部门认可的基础上可以适度在一定规模内从我市公办学校聘任公办在编教职工,允许公办在编教职工在公、民办学校间双向流动。公办在编教职工经组织批准应聘到民办学校的,其公办身份予以保留,档案关系保留在市教育局,工龄、教龄连续计算,调资、晋级、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业务进修、住房安排等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工资(包括奖金、福利)可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标准由民办学校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发放,其中基础工资部分可视民办学校意愿和申请由财政代发,并由学校于学期初先期汇入财政指定账户;体检及医疗保险享受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待遇,经费由教育部门负责、列入财政预算;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标准执行,财政可视情适当给予补助;住房公积金可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标准,由民办学校和在民办学校任职的公办在编教职工按相关政策规定的比例缴纳;在民办学校正常退休时,人事关系可划归至教育部门指定的公办机构并参加活动,如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也可将人事关系保留在民办学校。

  (十三)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学校要组织教师参加人事代理,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教师交流发展中心”,接受市人才交流中心指导,为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提供职称评聘、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继续教育等服务。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业务经费由财政负责,实行免费服务。

  (十四)完善教职工保障机制。民办学校教职工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民办学校应为其教职工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教职工本人应缴纳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积极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对符合要求的规模优质民办学校可以分类分等予以奖励(具体奖补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民办学校聘用非公办在编的社会人员任教,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教师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教育部门要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线,其最低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基础性工资部分的70%,并建立工资待遇提升机制,最低工资标准要作为考核下发财政性补助的重要指标。民办学校要全力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所需经费,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倾斜骨干的分配原则,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

  (十五)设立办学风险基金。要加强学校各项收支管理,确保相关资金按规定用于办学活动。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风险预警机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设立办学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学校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风险基金由市教育局代管,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民办学校缴纳的风险基金本金属民办学校所有。

  四、加强民办学校的监管和服务

  (十六)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民办学校应当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民办学校要求变更举办者或终止办学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对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民办学校终止时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教育、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公益资产的移交、接收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民办学校要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谁办学、谁负责”的安全主体责任。

  (十七)健全民办学校运行监管机制。加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民办学校须按法律规定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完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结构。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学校内部科学、民主管理。加强学校的质量监测和评估,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办学章程为抓手,规范决策程序,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专业治理、专家治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评估不合格,或资产不按期过户、违法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财务制度不健全、抽逃或挪用办学资金的不能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完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薄,做到帐目清晰,手续齐全,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监督,严禁设立帐外帐。加强资产管理,民办学校应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益。审批机关可以依法委托审计机构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结果作为民办学校是否享受财政资助的重要依据。

  五、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领导机构,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府办、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审计局、市建工局、市招商局、市金融办、市公管委、市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各镇(街道)为成员的温岭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我市民办教育政策和解决有关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教育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各职能部门、各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要求,齐抓共管,确保我市民办教育促进与规范任务的落实。

  (二十)落实保障职责。市教育局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发展、规范办学,同时建立和健全对民办学校的长效监管机制,定期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师资配备、财务状况进行监管,及时向全社会公布年检、等级评估等信息;市人力社保局要积极做好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审、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人事代理等服务;市财政地税局要按规定足额按时为民办学校拨付扶持经费,并依法落实税费配套政策;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及时为取得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办理法人登记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为民办学校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十一)探索投融资创新。重点围绕解决民办学校办学主体单一问题,健全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支持民办学校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开展股权等方式融资,帮助民办教育实现集约化发展。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优质民办学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为优质民办学校提供金融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二十二)加大督查力度。把民办学校全面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积极推行管、办、评分离,探索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民办学校的年检挂钩。对办学规范、教学质量好、群众满意度高,年度考核优秀的学校予以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实施退出机制,多措并举引导民办学校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三)引导社会关心支持。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广泛宣传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动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优质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四)本意见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含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十五)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今后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冲突将作相应调整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