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16-170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16〕64号
- 成文日期:
- 2016-06-03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关于深化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精神,在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性、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实现农村金融和“三农”工作的共赢发展,进一步深化我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含林地、海涂、水域等经营权和国有农场土地流转权,下同)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通过进一步深化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引导我市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农村金融产品,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有效缓解农民贷款“抵押难、担保难”问题。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方式转变,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要求,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与务实推进相结合。根据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三农”金融需求,探索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促进农村要素市场发展,推动农村土地资源资本化,引导农村土地资源权属的价值实现。
(二)市场运作与风险可控相结合。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健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落实合理分散风险措施,科学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创新试点工作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顺利推进。
(三)统筹规划与试点探索相结合。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总结我市实际并借鉴其他地区农村产权融资试点的先期经验,加强各方协调配合,探索有效路径和方式,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深化试点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引导鼓励承包户委托村经济合作组织统一流转。通过自发流转或委托村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均需签订规范的承包土地流转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流转地块坐落位置、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格与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约定;村经济合作组织对超过20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需到所在镇(街道)或市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镇(街道)要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和土地流转档案,并对用于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进行审核、公示。
(二)培育收益价值评估机构
加快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科学制定评估标准,合理评估基准价值,出具价值评估报告。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需具有专业评估资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一认可其出具的评估报告。
在评估中介机构尚未健全前,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评估或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承包经营权及租金实际支付剩余期限、流转价款、支付价款、地面作物预期收入等因素。
(三)规范银行贷款操作流程
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行)要严格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行管理、自我约束的原则实行市场化操作,切实防范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及操作风险。
贷款对象。主要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
贷款条件。对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是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三是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四是承包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对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是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并经过农村产权交易所或(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鉴证。三是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四是承包土地流转的合同须经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或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登记,并由农林部门出具流转权证。五是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3.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农业培育(包括种苗、肥料、工资、养殖等),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配套设施,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经营加工、农业休闲等农业产业、土地承包费用的支付或者贷款行认可的合法用途。
4.贷款额度。借贷双方可采取评估机构评估、或由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同时贷款行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或农业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5.贷款期限。贷款行应综合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贷款行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6.贷款利率。贷款行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率。鼓励贷款行在确定该类贷款利率时,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标准,不得高于机构目前实际执行的同档次抵押贷款平均利率水平。
7.鼓励贷款行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广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为抵押的小额循环贷款,可采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发放贷款,同时采取“一次授信、随借随还”等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借款费用。
(四)建立贷款风险保障机制
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对出现风险的保险公司由市小额贷款担保和保险风险补偿金将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鼓励村集体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农村互助担保组织,为本村农户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对贷款行发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生风险的,由市财政设立专门补偿金给予补偿。同时,为引导鼓励贷款行加大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推进力度,每年由市财政按照贷款行发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净新增额的千分之五给予风险补偿,用于对贷款行奖励。具体补偿细则另行规定。
(五)探索抵押物处置方式
依托温岭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的实现提供平台。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贷款行对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及附着物,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行优先受偿。一是转让。依法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二是变更。依法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三是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是诉讼。当贷款行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五是其它合法形式。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深化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市农办、市发改局、市农林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法院、人行温岭市支行、市银监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温岭市支行,负责日常协调及推进工作。
(二)明确单位职责
市府办: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负责相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
人行温岭市支行: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牵头起草《实施意见》,指导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完善实施细则、深化抵押贷款业务;向上级行争取专项政策支持,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支农再贷款。
市农办:配合人行温岭市支行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指导和提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以及政策咨询服务;完善农村产权交易的制度,促进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全面推进。
市农林局:配合人行温岭市支行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开展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牵头推动引进或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工作;指导和提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以及政策咨询服务。
市发改局: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试点工作衔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支持力度。
市金融办: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和农村“三权”保证保险贷款保险机构补偿工作。
市银监办: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实施细则、深化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深化试点工作经费;落实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
市法院:研究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物处置方式,在发生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债权诉讼时,稳妥处理金融纠纷,简化处置程序,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各镇(街道、新区):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推进工作,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指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的登记和备案,对实施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合同(包括流转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资金情况、信用情况进行初审;根据市农林局授权办理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他项权证登记及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结合本《实施意见》和《贷款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分别制订完善本系统内实施细则,拟定推进方案,加大推进力度。
涉农保险机构:负责积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切实发挥农业风险保障作用。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行温岭市支行、市农办、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