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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温岭市网商协会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12-27 00:00 浏览次数:

 

 

温民政〔201697

 

 

关于成立温岭市网商协会的批复

 

温岭市网商协会发起单位(发起人):

你们申请成立温岭市网商协会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依法成立温岭市网商协会。

二、请你们自本文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本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三、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团结广大会员,维护会员权益,提高网商企业、个人在温岭的影响力,为促进温岭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温岭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27

 

  抄送:台州市民政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民银行

温岭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