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安监中队:
为方便广大群众在2017年春节烟花爆竹允许燃放期间购买烟花爆竹产品,满足市场需求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遏制非法经营活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和《关于烟花爆竹销售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岭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设置总体要求
各镇(街道)安监中队要在征求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先规划后布点和“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严格控制零售网点数量。按照经营许可安全条件,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网点的设置工作,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零售经营相适应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风险赔偿资金,具有能够保障安全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车站、码头、政府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老年活动室、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零售点要实行专店销售。
4、零售场所设置在合法的建筑物内的,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场所设置在相对宽阔地带临时建筑物或简易房的,则需经得镇(街道)安监中队、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联合踏勘同意。
5、零售场所配备灭火器、消防水桶、充电防爆照明灯等,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7、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账。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1、发布通告(11月30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于2016年11月30日在《温岭日报》等报纸媒体上发布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网点设置通告。
2、报名登记(11月30日—— 12月12日)。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于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12日到所在地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中队报名。
3、布点审查(12 月13日——年12月16日)。对设置在合法建筑物内的零售场所,由镇(街道)安监中队按照经营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对设置在临时建筑物或简易房的,镇(街道)安监中队联合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进行现场踏勘确认。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则由各镇(街道)安监中队下发布点通知书。
4、资料上交(12月17日——12月22日)。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式2份:市局1份,安监中队1份):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书;
②温岭市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布点通知书;
③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复印件;
④经营场所自有产权者:提供经营场所的房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者:提供房屋租赁协议书,出租人的房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用途若没有注明烟花爆竹经营,需由出租人补充授权同意用于烟花爆竹经营的证明,申请人自有的房产权证复印件;零售场所属于临时建筑或简易房的则提供烟花爆竹零售场所联合踏勘表,申请人自有的房产权证复印件;
⑤经营场所及周边安全情况说明;
⑥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须参加培训的可在培训后再补交)。
以上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目录。
各安监中队须在12月22日前将申请资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和镇(街道)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申请单位汇总表等相关资料统一报送市安监局行政审批科。同时将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单位汇总表发至邮箱:wlanjianju@126.com。
5、审核确定(12 月23日——12月31日)。市安监局将对各镇(街道)安监中队报送的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申请资料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等相关资料以及零售点安全经营条件进行审核确定。
6、培训考核(1月1日—— 1月6日)。每个零售点参加培训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将不予核发烟花爆竹季节性销售许可证。培训时,请带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2张,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资格证书的(2016年2月12日前有效的)不参加培训。
7、领证复核。《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安监中队统一领取发放,各镇(街道)安监中队对经营场所进行复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则发给《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许可证》。对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则暂缓发放《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许可证》,待整改合格后再发放。
四、其它事项
1、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期限以市政府禁爆公告为准。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燃放、试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3、烟花爆竹零售点设置不得形成集中连片经营。
4、零售场所属于临时建筑物或简易房的,不得用钢管或竹木蓬布架设,销售有效期结束后,应当及时自行拆除或移除。
5、有犯罪记录或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被立案查处人员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附件:1、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3、2017年各镇(街道)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单位汇总表
温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