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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25 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

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司法所,各镇(街道)民政办、科教文卫办、劳保所、规划所:

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是贯彻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推动帮教安置和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发展完善,促进“两类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平安温岭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市安置帮教组织和社区矫正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5号文件精神和社区矫正教育帮扶一系列政策文件规定,加强“两类人员”的帮扶工作,帮助“两类人员”解决实际困难,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要看到,部分“两类人员”因年老体弱、罹患疾病、无家可归或缺乏谋生技能等,导致就业困难、生活无着,有的因此重新违法犯罪,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及上级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两类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掌握人员信息,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奠定基础

1.加强服刑人员信息核查和反馈工作。各级安置帮教机构要通过全国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服刑人员管理的《核查回执工作》和各监狱、看守所邮寄的《信息协查函》,组织司法所对该服刑人员信息进行核查,及时、准确掌握其基本情况和家庭状况,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监狱、看守所反馈,并通过信息核查努力消除“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情况。对服刑人员服刑期间本人或家庭遇有重大变故的,及时登记在案,各司法所及时告知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民政部门,为生活困难的服刑人员家庭成员提供社会救助等帮助。

2.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市司法局、各司法所通过全国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每月10日前点击下载上月本辖区刑满释放人员名册)或监狱、看守所邮寄的《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回归社会危险性评估意见及救助建议等材料以及社区矫正期满相关材料,掌握本辖区刑满释放人员基础数据,在此基础上,市安帮办每年、镇(街道)安帮站每半年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一次排查,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做到及时排查,查清底数,掌握去向,完善刑满释放人员数据库。各司法所要在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第一时间与其见面,与村(居、社区)或家庭确定帮教责任人,了解掌握刑满释放人员家庭基本情况及其经济状况,符合救助条件的,各司法所要协助其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并及时与镇(街道)民政部门联系,为其提供社会救助。

3.加大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帮扶力度。社区矫正机构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本人和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重大变故及其未成年子女等情况,对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各司法所要协助其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并及时与镇(街道)民政部门联系,为其提供社会救助。

二、落实社会救助措施,解决“两类人员”实际困难

1.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两类人员”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向户籍地镇(街道)民政办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两类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向户籍地镇(街道)民政办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

2.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两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向户籍地镇(街道)民政办申请特困人员供养。镇(街道)民政办不得以村(居)民委员会不同意其为特困人员为由,不予以申报。

镇(街道)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智力残疾或者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不得以供养服务机构不具备供养条件为由,拒绝接收智力障碍或者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

3.落实临时救助政策。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庭,可以按规定向镇(街道)民政办申请临时救助。遇有紧急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市民政局。紧急情况解除后补办申请手续。

“两类人员”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的,或者是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给予每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倍。

4.落实医疗救助政策。“两类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属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困难重度残疾人、困境儿童、因病致贫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可以按《温岭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向户籍地镇(街道)民政办申请医疗救助。

5.落实教育救助政策。“两类人员”继续入学接受教育,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的,可以按规定向就读学校申请教育救助。“两类人员”符合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免除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符合高等教育阶段的,按照高等教育有关助学政策,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手续。

6.落实住房救助政策。“两类人员”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因病致贫家庭,并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可以按规定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住房救助,市区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的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住房救助。

7.落实就业救助政策。“两类人员”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以向户籍地镇(街道)、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登记失业的“两类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提升“两类人员”就业能力。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两类人员”,要落实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给予就业救助。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两类人员”社会救助工作领导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各级司法行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两类人员”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推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为“两类人员”社会救助和帮教、帮扶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两类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使“两类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建立定期工作例会制度和联络员联系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由分管领导参加的定期工作例会,研讨“两类人员”社会救助事宜,解决社会救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分别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定期保持联系,遇到紧急事件随时联系。“两类人员”社会救助情况统计表由各部门自行统计,请各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即320日、620日、920日和1220日)将本季度“两类人员”社会救助情况及时反馈给司法局(联系电话:86218842,传真:86117370)。

3.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两类”人员教育帮扶工作。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依托工青妇、关工委、安置帮教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组建义工等社会帮教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共同开展“两类人员”教育帮扶工作。

 

 

温岭市司法局                温岭市民政局

 

 

温岭市教育局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6年1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