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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关于转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4-08-04 16:32:37浏览次数: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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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管理,统一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现将该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讨论研究,将部分内容补充如下:

一、在《规定》第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基础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各单位下属的指挥部也应参照执行。

二、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明确电话卡购卡发票不能作为公杂费报销凭证。

三、《规定》二十八条规定“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各级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在我市会议费管理规定未重新制订印发前,先执行会议误工费100元每天的标准。

四、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应执行定点饭店限额报销制度。(定点饭店查询地址:http://www.zjzfcg.gov.cn/

五、温岭市范围内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六、温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岭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温财预〔2008〕1号)、《关于温岭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温财预〔2011〕9号)同时废止。各单位之前制订的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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