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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府复[201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3 16:22 信息来源:温岭政府法制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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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府复[2014]8号


 

申请人:赵XX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

第三人:林XX

申请人赵XX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温公不罚决字[2013]第1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月1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1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温公不罚决字[2013]第1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报案所称的在2013年10月12日14时10分左右被赵X和第三人殴打、门被砸的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和赵X持刀追砍申请人并砸坏申请人房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显失公平、公正,要求本机关依法撤销温公不罚决字[2013]第1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13年10月12日14时30分许,申请人报案称2013年10月12日14时许,申请人夫妻与赵X、第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赵X、第三人来到申请人家门前,第三人用石块砸申请人家的大门,赵X打了申请人妻子金XX后背一拳。被申请人认为本案经被申请人受案、询问、调查取证,申请人报案所称的第三人用石块砸申请人家大门一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温公不罚决字[2013]第19号不予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求本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意见。

经本机关查明:2013年10月12日14时许,申请人夫妻与赵X、第三人因村里选票一事发生争吵,同日14时30分许,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赵X、第三人来到申请人家门前,第三人用石块砸申请人家的大门,赵X打了申请人妻子金XX后背一拳,201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温公不罚决字[2013]第1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月15日提出行政复议。上述事实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从申请人和第三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可以认定当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争吵以及第三人捡起石块拿在手里的事实。至于第三人是否用石块砸申请人家的大门,申请人和第三人对该内容所作的陈述相反,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该事实,申请人另提供的两张照片证据也无法证实第三人用石块砸申请人家的大门的事实,因此,根据现有证据,第三人是否用石块砸申请人家的大门的事实客观上无法查清,基于已认定的事实,第三人的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本机关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温公不罚决字[2013]第1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