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10-17 15:00:4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17
电子信息产业相关政策解读
目 录
一、国家级项目
1、国家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
2、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招标)项目;
3、“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4、“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重大专项(简称“核高基”重大专项)。
二、省级项目
1、浙江省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项目;
2、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三、“双软认定”
1、软件企业认定;
2、软件产品登记。
四、电子信息行业生产资质审核管理办事指南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申报条件和要求
1、项目投资额一般要求在3000万元以上。
2、以前年度已申报过此类项目的企业,在原有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当年度不得重新申报此类项目。
3、项目内容应符合当年度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下发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领域组织备选项目要求。
二、办理流程
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下发申报通知→省发改委和经信委联合转发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向市发改委和经信委申请→市发改局和经信局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经信委→省发改委和经信委审核后联合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通知省发改委和经信委入选项目名单→省发改委和经信委批复国家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省发改委和经信委向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申请下达投资计划→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下达投资计划→省发改委和经信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要求开展项目督察
三、优惠政策
项目立项后,申请国家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原则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测算。
市经信局信息化科联系人:陈清恩 陈巧慧
电话:86221124 86111806 传真:86121077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招标)项目
一、申报条件和要求
1、项目投资额,发展基金一般项目一般要求在2000万元以上,发展基金招标项目一般要求在3000万元以上。
2、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当年度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
3、项目推荐,在符合项目指南的前提下,重点选择对产业与应用具有重大带动与支撑作用、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项目,重点突出申报项目的特色优势、技术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化前景。
二、申报程序
1、在省经信委文件规定时间内,项目申报企业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经信委审核后,行文连同项目申报汇总表上报省经信委,逾期不予受理。
2、省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统一进行答辩评议。企业在做好材料申报的同时,要重点围绕项目的市场分析、技术状况、项目条件、投资预算和效益分析等内容做好项目的省内答辩准备。
3、省经信委综合各市对项目的推荐排序和专家的答辩评议意见,研究确定推荐排序项目名单,并上报工信部基金办。
4、工信部批复后,省经信委将项目下达到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5、项目完成后,由工信部或授权省经信委组织验收。
三、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采取电子稿(电子发展基金的网上申报系统)与纸质同步申报的方法。电子稿用word2000编辑、不超过1M、不包括宏命令的项目可行性报告电子文档。企业应在完成申报项目材料的撰写后,同步完成网上的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在上传电子版时,应仔细阅读基金申报网站(www.itfund.gov.cn)上传资料方法说明,因上传文件归类错误、压缩误码、附带病毒、内容超大或内容缺失(包括财务报表)等情况而取消申报资格的,责任自负。
1、由上述电子稿打印出来的纸质项目可行性报告,电子稿和纸质稿内容必须一致;
2、申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单位的前两年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上市公司可酌情简化)和相应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4、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
上述纸质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不外加任何封皮,首页加盖公章。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工信部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
四、优惠政策
项目立项后,一般项目国家财政资金补贴500万元,招标项目补贴1000万元(通过招标确定)。
备注:国家工信部依据当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确定部分项目为当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招标项目。招标项目申报程序省、市部分与前述一致,由省经信委负责推荐,《推荐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投标单位汇编入投标文件,一份由省经信委按规定时间统一报工信部电子信息司。凡有意向投标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网站(www.itfund.gov.cn)下载招标项目的标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并根据要求编写相应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寄送工信部电子信息司,包括纸质文本(A4形式)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本(以U盘或光盘保存,自留备份,不予退还)一份。逾期递交的或未按规定数量、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市经信局信息化科联系人:陈清恩 陈巧慧
电话:86221124 86111806 传真:86121077
“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
重大专项(专项三)
一、申报条件和要求
1、专项三重大专项课题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课题申报和实施的责任主体。申报单位应是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运行管理规范。联合申报时,申报单位总数不超过5家。
2、申报内容应符合当年度《课题申报指南》(登录工信部网站科技司“文件发布”栏目查寻)要求,对某一课题的整体研究内容进行申报。
3、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
(备注:该课题一般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承担。目前我市尚无此类课题申报。)
二、办理流程
国家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重大专项(专项三)办理流程
三、优惠政策
专项三重大专项课题资金一般要求在3000万元以上,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根据申报课题内容,中央财政资金与其他来源经费投入比例为1︰1或1︰2或1︰3不等(详见《课题申报指南》)。
市经信局信息化科联系人:陈清恩 陈巧慧
电话:86221124 86111806 传真:86121077
“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
重大专项(专项一)
一、申报条件和要求
1、核高基重大专项课题实行法人负责制。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国运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额度)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和高校等事业单位。申报单位的总数不超过3家,其他单位可以协作方式参与课题实施。同一个法人单位牵头申报课题不超过2项,联合申报课题不超过2项。
2、申报内容应符合当年度《课题申报指南》(登录工信部网站电子信息司“文件发布”栏目查寻)要求。
(备注:目前我市尚无此类课题申报。)
二、办理流程
国家核高基重大专项(专项一)办理流程
三、优惠政策
核高基重大专项课题资金一般要求在3000万元以上,实行中央财政资金资助方式。根据申报课题内容,中央财政资助资金每家在1000—7000万元之间不等(详见《课题申报指南》)。
市经信局信息化科联系人:陈清恩 陈巧慧
电话:86221124 86111806 传真:86121077
浙江省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的项目应为技术创新类项目,符合当年度《浙江省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项目指南》。重点支持技术先进、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好、产业关联度大、附加值高、有特色的项目。
2、申报项目应已在实施,且能在2年内完成并产生效益。
3、一个法人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报的项目直接投资额应在500万元以上(项目直接投资额包括用于该项目的设备购置、技术转让、专利和软件购买及研发费用)。
二、申报流程
1、市经信委根据省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项目计划的文件要求,通知相关企业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省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建议书(一式二份,并另附电子版)。
2、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择优汇总行文上报省经信委。同时,企业还要登录省经信委网上办事系统点击“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项目”完成网上申报。
三、资金补助
列入浙江省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项目A类计划的项目(一般为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项目通过市经信委组织的鉴定验收后(受省经信委委托),可申请省工业转型升级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项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经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审批后,一般按项目直接投资额5—10%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一般在30万元左右)。
市经信局信息化科联系人:陈清恩 陈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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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一、总体要求
1、申报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当年度《浙江省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04号)规定的申报条件(主要包括:①必须是主营软件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具有从事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业务所必需的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质量保证手段和专门场所,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②项目内容主要为基础软件、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网络与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
2、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3、对获得银行贷款和投资基金的项目、国内外重大合作项目以及当地财政有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予以优先立项。
4、当年已列入国家或省有关财政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以前年度已获得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在该项目未完成前,不得申报当年度项目。已连续3年获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不得申报当年度项目。
二、项目申报程序与时间
1、按省经信委文件规定时间(一般在4月份),项目申报单位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连同项目申报汇总表分别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2、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受理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初选项目并由省经信委下达项目计划。
3、对列入计划的项目,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跟踪了解,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三、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和纸质同步申报的方法。企业在完成申报项目材料的撰写后,登录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网上申报系统(wsbs.zjjxw.gov.cn),在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届时申报系统将自行关闭)。
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有效材料(按A4型纸张尺寸制作,装订成册,需4套):
1、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3、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和相应的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5、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6、符合本文第一项第3款的项目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如,有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凭证等);
7、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8、其他与项目申报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项目资金补助
对确定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视项目投资额、项目内容及专家评分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一般给予单个扶持项目20—100万元的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项目验收
为加强项目管理,及时掌握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市经信委(受省经信委委托)将组织对省经信委文件明确的以前年度立项的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项目验收资料(一式二份)和项目调查表(一式二份),以及项目验收证书(一式三份)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项目验收资料、项目调查表(一式二份)和项目验收证书(一式三份)报送省经信委。对逾期未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市经信委写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市经信委提出意见后上报省经信委。
市经信局信息化科联系人:陈清恩 陈巧慧
电话:86221124 86111806 传真:86121077
软件企业认定
一、受理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材料明细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企业按申报要求在省经信委网上办事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市经信委进行网上审核;
3、省软件行业协会进行网上审核;通过后通知企业准备纸质材料,并将纸质材料递交省软件行业协会和市经信委;
4、省软件行业协会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汇总;
5、省经信委委托省软件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
6、省软件行业协会将通过专家评审后的材料报省经信委;
7、省经信委对省软件行业协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批准,并报国家工信部(备案)公告;
8、省经信委下文公布(一般每季度公布一次)和核发证书。
四、财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市经信局信息化科联系人:陈清恩 陈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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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登记
一、受理条件
企业拥有著作权的软件,可以进行软件产品登记。
二、材料明细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网上填报,打印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副本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4、著作权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样品(介质自选1份);
6、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开发或经营委托书(复印件1份);
7、工信部授权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证明(复印件1份 );
8、进口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复印件1份);
9.软件产业统计报表__年报或月报(年报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主要指标表、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月报仅适用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登录省软件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zsia.org/zsia/uploadfiles/jump.jsp注册、填报、打印、盖章)(网上填报,打印1份);
10. 其他。
三、办理流程
1、企业按申报要求在省经信委网上办事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市经信委进行网上审核;
3、省软件行业协会进行网上审核;通过后通知企业准备纸质材料和产品样品(光盘),并将纸质材料和产品样品(光盘)递交省软件行业协会;
4、省软件行业协会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汇总;
5、省软件行业协会将通过审查并汇总后的材料报省经信委;
6、省经信委对省软件行业协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国家工信部(备案)公告。
7、省经信委下文公布(一般每月公布一次)和核发证书。
四、财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明确: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市经信局信息化科联系人:陈清恩 陈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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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行业生产资质审核管理办事指南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涉及需地方经信主管部门审核的电子信息行业生产资质许可主要包括税控收款机生产资质许可、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生产许可、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多晶硅行业准入许可等。根据工信部和省经信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确定如下工作流程:
1.企业按照工信部的相关规定,制作相关的材料,提出书面申请。
2.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委信息产业处审核,审核后报市经信委领导审批,由市经信委提出初审意见文件。
3.材料报送省经信委电子信息办审核。
4.经省电子信息办审核后报省经信委领导审批,并出具省级经信部门的审核意见。
5.材料报送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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