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12-879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12〕57号
- 成文日期:
- 2012-05-17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12-0004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在温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现将《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试点工作
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有关政策,结合《温岭市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温政发〔2010〕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试点村申报办法
(一)试点数量。为稳妥推进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试点村数量原则上中心镇每年3至5个,其他镇每年1至2个,各街道办事处试点村原则上条件成熟一个开展一个。对条件尚未成熟的村,可列为试点培育村。
(二)试点条件。试点村在具备温政发〔2010〕149号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的基础上,原则上要求村民公寓式住宅项目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解决村民公寓式住宅项目用地指标。
(三)申报程序。试点村申报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的,需先向镇、街道提交申请,经镇、街道初审后,委托市建设规划设计院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试点村组织领导能力与村民参与意愿度;2.本村人口和村庄规划总规模、参与公寓式住宅建设的人口数、户数及建设规模;3.土地综合整治与用地指标落实情况;4.节约用地方案;5.资金平衡和利益分配方案;6.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实施细则等。
二、审批事项
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改造办公室牵头(以下简称市农房办)会同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内容,遵循有序推进的原则,对申报的试点村在综合评估初审的基础上,上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各镇、街道及村要按要求迅速准备好资料,市农房办会同市政府办证中心定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并联审批。市发改部门根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报告表直接办理核准手续;市国土部门凭市政府批准文件、市发改部门核准文件及建设规划相关手续,在国有土地上的按住宅、商业(除小区配套物业经营用房外,其他商业用房建筑面积镇下辖村应控制在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街道下辖村应控制在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以内)用途以行政划拨(使用)方式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浙政发〔2009〕48号文件精神,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按照农民建房有关规定办理。市招标委审查村民公寓式住宅工程招投标备案条件时,相关资信证明按造价10%执行。
三、安置政策
住宅安置面积及商业用房收益分配比例原则上按照温政办发〔2008〕112号规定文件执行。特殊情况的,住宅安置可在规定的最大面积范围内作适当调整,但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并形成决议,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市农房办批准。商业用房收益分配比例在村集体不少于20%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四、规费减免及政府指导价调整政策
在温政办发〔2009〕137号、温政发〔2010〕149号文件的基础上,有关规费减免及政府指导价调整意见如下:
(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及土地管理费全免。
(二)气象防雷检测、图审费全免。
(三)白蚁防治费,房屋测量、测绘费(含预、实测)按批准标准的30%收取。
(四)城区5个街道及工业城范围内村民公寓式住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按温政办发〔2011〕76号文件执行。运输费预存款按运输费总额的10%预存,运输费按批准标准的80%以内计价,消纳费按5元/立方米计价。
五、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管
鼓励村民公寓式住宅采用委托代建方式。市建工局要严格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违者,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各镇、街道作为项目牵头单位,要落实监管措施和监管责任。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意识,采取措施杜绝安全事故及质量事故发生。
六、老屋拆除
村民公寓式住宅新建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自行拆除应拆老屋,办理好注销或变更土地使用证相关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应出具老屋拆除验收合格意见。已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需完成老屋拆除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应出具老屋拆除验收合格意见。
七、登记发证
村民公寓式住宅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农房办牵头,会同国土、房管部门和镇(街道)、村两委相关人员,根据原公寓式住宅建设时建房预审的结果和公寓式住宅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村委会与村民签订拆迁协议时的人口为基数,对村民安置公寓式住宅面积、套型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土部门出具复审意见。房管部门凭国土部门复审意见、拆迁协议书、结算清单、土地分割证等相关资料办理房产权证,国土部门凭房产权证和本部门的复审意见、拆迁协议书、土地分割证等相关资料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对公寓式住宅使用集体土地不在房产发证范围的,由房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国土部门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八、奖励政策
按照温市委发〔2008〕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开展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的,市财政将按入住户数和入住率计奖:20户以上实施立改套的,村总户数中每入住10%的,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政策经市农房办会同市农办等相关单位验收后予以兑现。
九、加强领导
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是加快城乡融合,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鉴于该项目建设政策性强、难度大、涉及面广,各部门要加强专业指导和服务,各镇、街道要建立村民公寓式住宅试点项目领导小组,每个试点项目要发文组建1名镇、街道领导负责的实施小组,并配备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各试点村要做实做细前期工作,把好政策关,防止变相房地产开发。要严格执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及群体性纠纷发生。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仍按温政发〔2008〕112号、温政办发〔2009〕137号、温政发〔2010〕149号文件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