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MB1501632X/2011-730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土资发 〔2011〕20号
- 成文日期:
- 2011-06-01
- 发布单位:
-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有效性:
- 废止
- 文件登记号:
- -
- 关联类型: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发《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国土资源所(分局):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业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地价评估行为,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温岭市范围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地价评估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均应按照本规定从事执业活动。
第三条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真实、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准入制度。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土地地价评估机构,均可以向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方可取得准入资格。
第六条 申请准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机构必须是按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实体,在温岭市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地价评估从业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
(二)具有与从事地价评估相适应的专职土地估价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三)具有一定的地价评估执业经验;
(四)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将暂停准入资格:
(一)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六条之规定,或实际已不具备开展地价评估业务相应资格条件的;
(二)评估机构发生转让等重大变更事项的;
(三)会员可能涉嫌违规违纪正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调查的。
申请人认为资格条件恢复的,需重新向温岭市国土资源局申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恢复准入资格。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准入资格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法人被依法注销、解散的;
(三)年检未能通过的;
(四)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被取消准入资格的。
第九条 土地一级市场地价评估业务实行分片委托和摇号委托相结合:
(一)分片委托根据审核通过的准入个数,将全市各镇街道以及工业园区,城市新区和东部新区分为若干片,工业用地、单间住宅出让用地以及各镇范围内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商业、商住用地按分片进行委托评估。
(二)摇号委托就是对中心城区范围和各镇范围内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商住用地进行摇号委托。以书面形式通知准入机构,告知委托评估项目和现场摇号时间,并提出评估具体条件和要求,评估机构代表必须按照评估项目通知要求的时间到市国土资源局参加现场摇号活动,否则视作放弃本次摇号活动的备选资格。摇号由局利用科组织实施,局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摇号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条 土地地价评估机构承接业务后不得转由其他评估机构代理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收费按照物价核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一律八折,同时实行最高限价:
(一) 工业、仓储用地和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交通、能源、教育卫生用地等,估价费最高限价为2万元/宗;
(二) 商业、商住等其他经营性用地估价费最高限价为4万元/宗。
估价费最高限价标准可根据评估业务发展及物价增涨水平等其他因素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土地地价评估机构应该按照土地估价业务规程和本办法规定要求进行评估活动:
(一)评估机构应当准确研判评估标的物的综合情况,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不得受外界因素的影响,禁止估人情价、关系价。
(二)评估机构在进行地价评估时必须对评估地块进行实地踏勘,了解评估地块的位置、面积、地块上的附着物及管线情况,并进行现场录像拍摄,为地价确认时提供第一手地块现场情况。
(三)评估机构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在地价未经确认前,不能对外泄露土地评估成果。
第十三条 对土地地价评估业务实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服务态度、评估质量、保密制度执行、诚信等级等方面。一年评价一次,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业务委托量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在评估过程中出现服务态度恶劣,评估结果严重失误等重大过错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评估委托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