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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 03- 10 16: 30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国土资源所(分局):

温岭市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局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温岭市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临时使用土地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应尽量使用未利用地、劣质地和建设用地,尽量少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严禁破坏耕作层,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

(四)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用地期满必须及时复垦,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五)按“谁占用,谁复垦”的原则,依法缴纳复垦费。

(六)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合理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征地费标准。

二、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用地,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临时新建的工棚、办公用房和取弃土场、施工便道、采石场、砂石场、堆料场、拌合场、预制场等用地。

三、临时使用土地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

2.临时用地主体工程依据(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实地踏勘表;

4.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1:10000);

5.具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500—1:2000),并提供80坐标电子文档;

6.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需提供建设规划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规划区范围外的,需建设规划部门提供不属于城市规划区的证明;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公路留地、铁路留地等,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8.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

9.复垦承诺书;

10.临时用地总平面图;

11.申请人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或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12.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13.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省财政罚没收据。

14.其他相关资料。

四、申报程序

(一)临时用地申请

1.拟临时使用国有空闲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原土地使用者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提出申请,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备齐有关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2.拟临时使用集体空闲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经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原土地使用者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提出申请,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备齐有关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二)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和补偿支付

1.拟临时使用国有空闲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

2.拟临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用地单位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约定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

3.临时用地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临时用地四址界限、用途、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使用期限、土地恢复措施、违约责任等。

五、审批权限与流程

1.审批权限

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上,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五公顷以上的,应当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审批程序

⑴临时用地申请人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赴实地调查,共同协商界定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等。

⑵临时用地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提出申请,属线性工程的,可以委托施工单位申请。

3.审批流程

用地单位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国土资源所(分局)窗口受理并初审行政审批科审核局领导审批通知缴费国土资源所(分局)窗口送达。

六、收费项目与标准

1.耕地占用税:3万元/亩;

2.预收土地复垦费:2.5万元/亩;

3.耕地开垦费(非农建设):耕地、园地为28元/平方米,基本农田为43元/平方米。

对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市本级重点), 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对上述1、2两项收费项目予以适当减免。

七、期满处理

(一)期满处理

临时用地期满后仍需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恢复原状及复垦

临时用地终止使用或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恢复土地原状,及时归还土地。占用农用地的,应自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分局)验收合格后,全额退回耕地占用税和预收的土地复垦费。

八、法律责任

临时用地逾期不复垦、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视为违法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预收的土地复垦费不予退还;属于国有土地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复垦,费用在预收土地复垦费中列支;属于集体土地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经国土、农业部门验收后出具鉴定意见,费用从预收土地复垦费中拨付。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温土资发【2011】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