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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渔业柴油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 作者:
文章来源:
中国渔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10-02-01 08: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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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剩余的油价补贴资金将于今年6月底前发放到位,2010年的油价补贴资金将在明年发放。 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了《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内容详见今日二版),并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渔业油价补助涉及广大渔民和渔业企业的切身利益,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办法》,做好贯彻执行,我报专门采访了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负责同志(以下简称负责同志),请其就大家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予以解答。 渔业报:请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背景情况? 负责同志:2009年年初,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中央财政继续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助支持,其中就包括从事远洋渔业、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通知》还明确了油价补贴原则、补贴机制,要求各部门担负起统计、核实、汇总、测算确定本行业上年度补助用油量的职责。为落实好《通知》精神,财政部与农业部反复多次研究,联合下发了《办法》,对渔业油价补助对象、补助条件、补助用油量的核算、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等均做出明确规定,以此作为今后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的依据。 渔业报: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支渔惠渔政策,是渔业历史上获得的资金规模最大、受益范围最广、对渔民最直接的中央财政补助,是中央“三农”政策在渔业的具体体现。我们在基层采访时,广大渔民群众对这项政策普遍欢迎,由衷地感谢政府。但也希望通过我们报纸了解一下,2009年年初下发过一次柴油补贴后,一直没再拿过油补,今后柴油补贴资金还有没有,如果有,什么时候发放?这些问题在《办法》中有规定吗? 负责同志:您提的这个问题非常好。2009年年初国家启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国内的成品油出厂价已随着国际油价的变动及时进行调整。2009年全年国内柴油价格共调整了八次,其中五次提高,三次降低。按照《通知》要求,只有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施补贴前的水平,即柴油高于3870元/吨时,国家才会启动油价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水平时,国家停止油价补贴。2009年全年的油价水平都高于3870元/吨,符合补贴机制启动条件,因此,中央财政肯定会继续安排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但是,与以往不同的是,如今中央财政负担的油价补贴资金已改为按年据实结算,也就是说,补贴年度结束后,中央财政将根据全年油价波动情况,通过加权平均测算出油价补贴标准,在下一年6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因此,2009年的油价补贴资金应于2010年上半年发放。但为了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2009年年初,财政部预拨了2009年上半年油价补贴资金,很多渔民和渔业企业应该已经拿到了,2009年剩余的油价补贴资金将按照《办法》于2010年6月底前发放到位。2010年的油价补贴资金将在2011年发放。 渔业报:谢谢,广大渔民群众听到这个消息后肯定会非常高兴。你们刚才提到,《办法》对渔业油价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以往文件要求有什么不同吗? 负责同志:应该说是在以往文件要求基础上的总结、归纳和进一步明确,相比以往更具可操作性。比如,针对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辅助渔船补助问题、“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界定等问题,《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第五条要求补助对象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这就为统一规范各地的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提供了依据。 渔业报:目前,柴油成本已占到捕捞生产成本的六成以上,部分海洋捕捞渔船柴油支出已占其生产成本的七成多,中央财政下发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已经成为很多渔民和渔业企业的“救命钱”。因此,大家都很关心每年中央财政能安排多少渔业油价补助资金,自己能够补多少。《办法》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负责同志:中央财政每年能安排多少油价补助资金主要由三方面因素决定———油价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负担比例以及补助用油量。油价补助标准主要决定于全年柴油价格波动情况,中央财政负担比例在《通知》中已经明确。因此,《办法》重点确定了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考虑到渔船在补助年度内的实际耗油情况无法准确核实,为防范道德风险,财政部与农业部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办法》第八条中明确规定,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2008年为上限;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远洋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目前,农业部已经根据《办法》第八条下发了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远洋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标准仍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7]7号)规定执行,但朝鲜以东海域远洋渔业项目渔船执行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标准。具体到每艘船能拿到多少补助资金,主要取决于渔船的种类、作业类型和主机总功率。下一步,各省(区、市)渔业和财政部门将会根据《办法》以及财政部与农业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制定补助资金发放具体方案,大家折算后就知道能拿多少钱了。 渔业报:自从柴油补贴政策实施以来,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将已不能正常生产准备报废的渔船留下骗取补贴资金,或者采取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据了解,对于这种情况,有关部门采取凡举必查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此次两部委的《办法》有没有针对上述行为制定专门的防范和惩罚措施? 负责同志:您提的这个问题,我们一直很关注。在此次《办法》制定过程中,财政和农业部组织地方有关负责同志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目前,在《办法》中有四处对上述行为予以规范:一是在第五条“补助条件”中对“一个补助年度内正常捕捞生产活动”予以明确界定;二是在第十条,要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内容包括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以及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三是在第十一条,要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重点公示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之后才能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及上报;四是在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永久取消渔业补助资金领取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我们相信,通过明确条件、如实申报、资格公示和加大惩处,您提到的上述不良行为将得以大幅减少。 渔业报:上面请你们介绍的内容是渔民和渔业企业最关心的。你们之前也介绍了,《通知》对部门的职责也予以明确要求,特别体现在补助用油量的核算确定方面。那么,能否请再介绍一下,《办法》中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有哪些要求? 负责同志:此次财政部和农业部在研究制定《办法》时,对渔业部门如何核算确定补助用油量这个问题也是反复多次讨论。除在第八条明确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外,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均是对各级渔业部门审核、测算补助用油量相关程序的规定,与以往相比,对渔业部门的要求更高,工作量也更大。首先,《办法》第九条要求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和养殖证发放数据库,完整准确地记录本辖区机动渔船和养殖证情况。数据库是油价补助资金发放的基础,各地对此务必高度重视,抓紧建立完善。其次,《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如实填报补助申请表。我们不是很清楚以往各地是否这样做,但今后补助资金的发放,必须先有渔业生产者的申请才可以,这也将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此外,各地还要做好资料的保存归档。第三,《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有无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提出补助资金扣减比例。这对渔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水平和公正性提出很高要求,怎么样才能做到被处罚者心服口服。在此,我们希望地方各级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为渔民和渔业企业服好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