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09-05-26 15:08:21 ]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

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2012年底,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不少于10万平方米,新建或落实廉租房源不少于1万平方米,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研究和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在合适地块适时推出限价房。

二、鼓励推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同时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可根据需要,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以增加拆迁安置房房源。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借款人家庭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比例由30%降低至20%;购买自住住房借款人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

积极推进住房组合贷款和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为购房人提供更多的公积金付款品种。

四、实行购买商品住房契税补贴。凡由房管部门确认的房屋首次购买人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1231止购买首套普通商品房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备案登记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契税的50%补贴给购买人。购买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及完契凭证到财政窗口办理契税贴补手续。

商品住房按备案登记后该预(销)售合同签订的日期确定购房时间。

五、实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优惠政策。对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和最低首付比例20%予以优惠。对一户家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或者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六、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对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1231日前新出让的起始价8000万元以上(含)房地产经营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总出让价款的30%,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再付40%,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付清剩余30%出让价款;对起价总额在3亿元以上,其出让价款剩余的30%支付期限最长可达18个月。具体付款方式和期限以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为准。

七、放宽建设项目审批时序。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1231,新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30%后,相关部门凭《出让合同》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办理计划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案审查、扩初设计批复;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可办理桩基础工程招投标;在受让人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后续相关手续。

八、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根据台政发〔20088号文件,在符合城乡规划、人防、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建设地下设施,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计入容积率,免收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地下空间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本意见下发前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人防、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地下空间层高在2.2以上的,由原房地产公司与市国土资源局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人防工程部分除外)。

九、进一步优化住房建设规划。对房地产“90平方米70%”的控制性指标,按照“总体规划、总量控制、后期解决”的原则,推动房地产健康发展。对已通过公开出让获得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用地项目,经房地产企业申请,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对房屋套型设计作必要调整。

十、合并和减免相关规费。车位、车房和房屋同证登记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主体使用功能登记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如单独申请办理发放多本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构要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十一、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规费。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1231新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项目,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在核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认可时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人防部门预缴总额的50%,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结清,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须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人防易地建设费结清凭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分两期缴纳配套费,即正常缴纳1/2,缓缴1/2。正常缴纳部分在房地产企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清,缓缴部分最长缓缴期限延长至第一次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

十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

十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要求。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

十四、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各职能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和竣工验收时限。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