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的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单位相关信息,特编制《温岭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是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温岭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19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576-86105197

传真号码:0576-86105197

二、信息分类和信息编排

(一)信息分类

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信息。

2.政策文件。

3.决策信息。

4.工作信息。

5.人事信息。

6.财政信息。

(二)信息编排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9个类别,点击其中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检索区提供标题、索引号、文号、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等多种查询方式。标题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编号”+“信息所属类别号”+“信息生成年份”+“信息填报顺序编号”4组代码构成,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发布时间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网上公开:温岭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www.wl.gov.cn/col/col1391256/index.html)、温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l.gov.cn/col/col1544399/index.html)、“温岭交通”政务新媒体平台。

2.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点:温岭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夏令时下午14:30—17:3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6-86105197。

3.采用报刊、广播、电视、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单位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1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冬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00) 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6-86105197;

传真号码:0576-86105197;

电子邮箱:wljt902@163.com;

邮政编码:317500。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温岭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网址: http://www.wl.gov.cn/col/col1593002/index.html),申请表复印有效。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温岭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http://www.wl.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96)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⑴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⑵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⑶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⑷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⑸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处理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5、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五、不予公开范围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和保障

本单位设立信息公开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监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电话:0576-81679565,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19号,邮编:317500。同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