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176M/2025-1116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5-08-07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整改通知书
编号:【2025】10018
江志崇:
根据判决书(2009)台温刑初字第1000号,我单位对你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了核查,确认属于违规领取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人社函〔2010〕358号等相关规定,将整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违规事实:
江志崇,身份证号码33**************96,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因服刑期间不能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2016年1月不符合退休条件,涉及2016年2月至2020年12月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9078.5元。
二、处理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0〕358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其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能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参保人员;(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三、整改意见:
清退违规缴费,偿还违规领取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09078.5元。
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应于三十日内按整改意见纠正违规行为;逾期未纠正的,对多发部分将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报请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张玲贵
联系电话:0576-86123472
联系地址: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114办公室
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5 年8月5日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整改通知书送达采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