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25-1100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农水〔2025〕118号
- 成文日期:
- 2025-05-26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有效性:
- 文件登记号:
- 关联类型:
-
《温岭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图片解读、文字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推行垃圾分类工作是中央和省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既是一项政治任务,也是一项民生实事工程。为扎实推进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落实经费保障,提升资金运用的科学性、实效性,我市在2024年修订的《温岭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温农水[2024]130号)基础上,进行政策调整及修订。
二、起草依据
1.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68号)
2. 《关于印发〈全面深化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台整建办〔2016〕7号)、
3. 《温岭市“垃圾革命”工作实施方案》(温政办〔2018〕1号)
三、主要调整部分
对比2024年修订的《温岭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温农水[2024]130号),新政策主要做了以下调整:
调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经费补助标准。从 2025年1月1日起,将我市采用微生物发酵快速成肥、厌氧产沼发酵等易腐垃圾处理技术日常运营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经费补助由原优秀按每年50元/人补助、良好按每年45元/人补助、合格按每年40元/人补助,调整为优秀按每年35元/人补助、良好按每年30元/人补助、合格按每年25元/人补助,采用阳光房发酵资源化处理模式和其他生态型沤肥处理模式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经费补助由原优秀按每年25元/人补助、良好按每年20元/人补助、合格按每年15元/人补助调整为优秀按每年20元/人补助、良好按每年15元/人补助、合格按每年10元/人补助。
四、资金适用范围: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含市以上项目资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非城镇覆盖村垃圾治理的补助资金。各镇可用于非城镇覆盖村保洁员工资奖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垃圾收运处置、回收体系、数字化等建设提升运行、二次分拣、村级垃圾分类工作运维、积分兑换奖励、宣传督导等与农村生活分类处理工作相关的支出。
五、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1、原则上按照行政村每500人配备一名保洁员进行核定补助,全日制农村保洁员最低工资不低于每月2300元,由村级按月拨付,市、镇两级按季度拨付。资金来源由市、镇、村三级分别按35%、35%、30%进行分摊。
2、对按计划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台州市级示范村每村奖补8万元,省级示范村每村奖补10万元。
3、采用微生物发酵快速成肥、厌氧产沼发酵等易腐垃圾处理技术日常运营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经费补助:经市验收为优秀的(90分及以上),按每年35元/人补助;良好的(80-90分),按每年30元/人补助;合格的(60-80分),按每年25元/人补助;不合格的(60分以下)不予补助。
4、采用阳光房发酵资源化处理模式和其他生态型沤肥处理模式。运营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经费补助:经市验收为优秀的(90分及以上),按每年20元/人补助;良好的(80-90分),按每年15元/人补助;合格的(60-80分),按每年10元/人补助;不合格的(60分以下)不予补助。
5、建造阳光房发酵资源化处理点,每座处理设施原则上覆盖3-5个村,整体工程建设投入在25万元以上,市财政补助25万元。整体工程建设投入在25万元以内的,按实补助。
6、建造其他生态型发酵沤肥处理的(一村一建,仅适
用于海岛、边远山区小村庄),每座处理设施整体工程建设投入在1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补助10万元。整体工程建设投入在10万元以内的,按实补助。
六、实施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实行。温岭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农水〔2024〕130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解读人:谢立明(市农水局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乡村振兴建设科:8068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