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MB1501632X/2025-007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自然资规发〔2025〕17号
- 成文日期:
- 2025-03-12
- 发布单位: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温岭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施工图审查单位、设计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率,特针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告知承诺制项目除外)审查,及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图设计的有关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要求。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流程
建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专群,我局组织联合评审前 3 个工作日,将相关电子档案上传联合审查专群,各部门参会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须包含部门全部职责,意见应具体明确且要与方案审查内容直接相关,建议性意见可在评审会直接提出无需出具书面意见。无意见也需出具书面意见)。若相关单位线下无法参加会议的,相关单位可在会议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经浙政钉回复会议联系人。
方案文本正式报批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正式报批资料通过公文阅办系统(方案文本电子文档可上传联合审查专群)同步通知涉及的各参会部门进行审查确认,各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部门确认意见,经公文阅办系统回复我局,未在有效时间内反馈的视同无意见。达到线上数据跑一次,减少建设单位报批前的多部门盖章确认。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
(二)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用途、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停车泊位数等技术经济指标;
(三)建设项目的绿线、紫线、蓝线、黄线控制和建筑退让、建(构)筑物定位、建筑间距、建筑层数、屋顶形式、建筑立面、室内外地坪标高、围墙位置、出入口、坡道以及地下空间范围、高度、层数等;
(四)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建筑面积;
(五)重要区块、历史文化保护区块的建筑色彩、照明、外墙用材等规划条件中明确的其他需要规划许可的内容。
注:1.CAD总平图中,不同类型的线须分别设置不同的图层,实现图层分离。
2.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编制深度参范本。
三、建筑施工图一致性审查要求
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筑施工图应当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与其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平面布局、功能布局等相一致,特对一致性做如下明确: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1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用途、建筑退让、建(构)筑物定位、建筑间距、建筑层数、屋顶形式、室内外地坪标高、围墙位置、停车泊位数 | 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致 |
2 | 建设项目的绿线、紫线、蓝线、黄线控制;重要区块、历史文化保护区块的建筑色彩、照明、外墙用材等规划条件中明确的其他需要规划许可的内容 | 与规划条件一致 |
3 | 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 | 不得超出规划条件 |
4 | 绿地率 | 不得低于规划条件 |
5 | 建筑立面 | 门、窗框尺寸及主墙面材料、色彩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致。 |
6 | 出入口 | ①位置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致; ②尺寸不得变大且满足单/双车道要求。 |
7 | 坡道以及地下空间范围、高度、层数 | ①坡道、地下空间层数与建设方案一致; ②地下空间范围不得突破地下室后退要求;③地下空间高度不得小于建设方案。 |
8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建筑面积 | ①位置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一致; ②面积不得小于相关部门规定。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有关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深化过程中,存在与上述一致性不符的,设计单位应按一致性要求表格编制自审意见单,做好与我局及图审单位对接,并由校对人、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盖章签字确认后,再凭测绘报告(须有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数、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测绘数据)等材料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文本应明确调整前、调整后具体内容。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调整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对真实性负责。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原则上应在建设项目办理预售手续前。经审查,符合调整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注字明确“仅用于图审,具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字样,并加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