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150P/2024-1071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02
- 发布单位:
- 石塘镇
关于对石塘镇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9-02 15:54
信息来源:石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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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巍等代表:
你们在石塘镇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村两委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建议》(第002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第586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只适用于上述单位的员工。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不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也不是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此村两委成员工伤保险目前没有办法落实。
为消除村两委在开展工作中可能受到意外伤害的后顾之忧,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我镇已为村干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感谢你们对石塘镇基层群众工作的付出和支持!
联系科室:党建综合办公室 联系人:陈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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