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工作信息 > 计划总结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2024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3 09:17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各自然资源所:

为进一步强化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文明执法,全面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做好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2024年)》,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22日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2024年)

 

一、监管对象和范围

监管对象为在温岭市域范围内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具体包括:

1.土地行政相对人,包括土地使用权人;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土地利用企事业单位、个人;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使用人;土地复垦的组织者、实施者;(临时)建设项目许可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许可单位;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兴办企业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施单位等。

2.城乡规划行政相对人,包括从事城乡规划活动单位;乡村建设规划被许可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对象;乡村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单位等。

3.地质矿产行政相对人,包括采矿权人;探矿权人;勘查权人;矿山企业;矿业权抵押单位;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承揽单位等。

4.测绘行政相对人,包括测绘资质单位;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在我省进行测绘活动的测绘人员;具有测绘执业资格(含注册测绘师)人员;基础测绘设施保护单位;地图编制、生产、经营、出版、使用单位;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等。

5.海洋行政相对人,包括海域使用权人;海洋观测活动或设施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保存国家秘密海洋观测资料或成果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船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法人或特定自然人;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发布单位等。

6.其他自然资源行政相对人,包括低层农村住房设计单位;土地发包方;供电、供水、供气单位等。

7.林地、林木使用者,林木采伐者,森林经营和生产经营者等。

8.在草地、沼泽类湿地、重要湿地、湿地公园等开展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等。

9.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开展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等。

10.食用林产品生产者;从事林草植物新品种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被许可人等。

11.林木采伐、造林、抚育的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野生动物经营者;野生植物培育者;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证持有者;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许可被许可人;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展览、表演许可被许可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相关单位和个人;大熊猫借展方;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及救护者等。

12.加工、使用、运输、经营各种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运输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实施者、工程施工者等。

13.种苗选育单位、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种苗质量检验机构、造林项目承担单位、种苗进出口单位、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子采种林等。

监管范围是温岭市全境。

二、监管内容

(一)日常监管

1.对土地的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管;对土地复垦监督检查的监管;对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监管;对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监管;对临时用地期满后归还土地使用权情况的监管;对临时用地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的监管;对临时用地使用非农用地的监管;对临时建设项目批准情况的监管;对土地使用权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为的监管;对拟损毁土地表土剥离情况的监管;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管;对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养殖业的监管;对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监管等日常监管。

2.对地质灾害的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真实性及工程质量情况的监管;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行为真实性情况的监管;对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承揽单位资质的监管;对无证或越级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情况的监管;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条件符合情况的监管;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条件符合情况的监管;对勘查、设计单位的勘查、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管等日常监管。

3.对城乡规划的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对“一书三证”的核发情况开展行政检查;对从事城乡规划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的监管;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监管;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监管;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情况的监管;对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对乡村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建设的监管;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情况的监管;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监管等日常监管。

4.对地图管理的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对地图或者地图产品销售的监管;对互联网地图服务新增内容的监管;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地图、新增内容核查情况的监管;对地图送审情况的监管;对审图号的监管;对送审地图修改情况的监管等日常监管。

5.对海洋的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对海洋观测活动和设施的监管;对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发布行为的监管;对海域使用的法人或特定自然人的监管;对海洋观测资料汇交的监管;对行政相对人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监管;对海域使用权续期或变更的监管;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法人或特定自然人的监管;对海域使用情况的监管;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管;对海域使用权终止后,海洋工程拆除的监管等日常监管。

    6.对测绘行为的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对测绘资质的监管;对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对测绘执业资格(含注册测绘师)的监管;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监管;对基础测绘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管;对测绘项目发包、分包情况的监管;对进行测绘活动的测绘人员持证情况的监管;对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监管;对房产测绘项目质量的监管;对测绘资质单位中标项目的监管;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提供情况的监管;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监管等日常监管。

7.对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对采矿行为的监管;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情况的监管;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情况的监管;对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监管;对新立、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监管;对采矿许可证真实性的监管;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缴纳的监管;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情况的监管;对新立、变更、延续采矿权采矿情况的监管。

8.对林地林木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对使用林地情况、林木采伐情况,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来源情况,森林经营者林木经营情况等的日常监管。

9.对草地、湿地的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对临时占用草原相关情况,对在草原上开展相关活动,对湿地内开展相关活动,对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对使用湿地公园名称情况等的日常监管。

10.对自然保护地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情况的监管,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的设置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改变水环境等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审核情况的监管,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行为的监管,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管等日常监管。

11.对野生动植物的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对林木采伐、造林、抚育的作业设计单位在作业设计方案中未标明相关情况,对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等活动致使野生植物受到毁坏情况,对经营利用外省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备案情况,对人工培育野生植物产地证明,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行为,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行为,对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展览、表演情况,对采集、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等的日常监管。

12.应实施检疫森林植物的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林木种苗的日常监管;将对应发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林木种苗、木材及其制品调运情况的监管,对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隔离试种情况的监管,对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除治森林病虫害时效性的监管,对应发森林植物检疫证的林木种苗、木材及其制品调运的监管,对境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的监管,对单位或个人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行为的监管,对生产、经营、运输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监管,对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对责任范围内森林病虫害除治相关情况的监管,对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管等日常监管。

13.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对各种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的日常监管;将对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备案情况的监管,对使用疫木和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制造纸、制作人造板情况的监管,对病死松树清理完成情况的监管,对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情况的监管,对建立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购销、加工、台账情况的监管,对调运松材线虫病疫木合法性的监管,对调运松科植物情况的监管,对松木材料清理、除害处理、销毁情况的监管,对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除害处理现场的监管等日常监管。

14.古树名木的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对古树名木完好情况的监管,对在施工活动中,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管等日常监管。

15.林草种苗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对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良种审(认)定及使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等日常监管。

(二)专项监管

1.对测绘行为的专项监管(完成时限:4-10月)。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国家有关规定,在10月底前完成测绘地理信息双随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监管事项: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活动情况检查、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测绘作业安全生产活动检查、涉密地理信息保密检查。

    2.对矿产资源的专项监管(完成时限:4-10月)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国家有关规定,在10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开采双随机检查,主要包括以下监管事项:矿产资源开采检查、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检查、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3.对野生动物的专项监管(完成时限:4-10月)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国家有关规定,在10月底前完成陆生野生动物双随机检查,主要包括以下监管事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出售、购买、利用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三、监管重点

(一)土地监管方面,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管,对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监管,对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养殖业的监管。

(二)地质灾害方面,加强对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承揽单位资质的监管。

(三)城乡规划的方面,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情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情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监管。

(四)地图管理方面,加强对地图编制、生产、经营、出版、使用单位的监管。

(五)海洋监管方面,加强对海域开发利用与保护检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法人或特定自然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管。

(六)测绘监管方面,加强对测绘资质、测绘活动、测绘质量、测绘作业安全生产活动检查等的监管,对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监管。

(七)矿产资源方面,加强对采矿行为,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情况、转让情况,对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监管。

(八)林地使用方面,加强对涉及使用林地许可审批手续方面的监管。

(九)林木采伐方面,加强对涉及使用林地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盗伐、滥伐以及其他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十)自然保护地方面,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内开展的各类活动的监管,重点对造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的生态环境破坏活动进行监管。

(十一)野生动物方面,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行为、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行为以及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检查力度,强化非法猎捕、交易、食用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二)野生植物方面,加强对破坏野生植物违法行为集中地区的巡查、检查。对我省出售、收购野生植物进行监管检查,依法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规范野生植物采集销售行为。

(十三)涉松涉木企业的检疫检查方面,加强对市内松木和松疫木的企业开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加工、利用、调运、使用松材线虫病疫木的行为。

(十四)种苗生产经营方面,加强对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活动中苗木质量指标、品种权属、档案及标签管理等方面的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行政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提升监管质效、突出监管重点。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执法计划,提升自然资源保护级别水准,促进自然资源生产经营活动良性发展。

(二)严格规范执法。各单位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边查边纠、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确保问题按时查处整改,严禁拆分处罚、以罚代刑,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坚持严格规范、便民高效的目标,严格执行程序规定、规范文明执法,同时要优化监管流程、主动回应关切,营造良好的自然资源发展环境。

(三)强化能力建设。要结合实际建立起一支专业素质过硬、执法能力较高的自然资源行政监管队伍。注重能力素质建设,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自然资源行业监管质量和执法管理水平。

(四)加强协同配合。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好辖区内自然资源的监管工作。尤其要加强与综合执法等相关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理顺职责边界,确保执法流程顺畅推进。

 

附件: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

划(任务)表

 

附件: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任务)表.xls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2024年)》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