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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外国人来华就业可以随意跳槽吗?

2024-02-29 15:34:48浏览次数: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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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普通案件(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韶关市科学技术局

供稿:韶关市科学技术局 葛妍妤

审稿:韶关市科学技术局 李培元

检索主题词:外国人 来华工作 劳动合同 跳槽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XX教育机构于2018年10月聘请了一名乌克兰人,并办理了“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2020年该名乌克兰人因提出提高待遇未果,决定跳槽至另一家教育机构。原单位与乌克兰人解除劳动合同后,还未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注销单和离职证明,该名乌克兰人便已经到新单位开始工作,该行为是否存在违法?

【调查与处理】

外国人在华就业有其特殊性,外国人在华就业期间应当取得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需要更换工作单位时,需要先注销原来的工作许可证,再由新单位作为申请主体,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注销单办理新的工作许可证,外籍人员只能在工作许可证上注明的单位就业。因此,该乌克兰人持原单位工作许可证到新单位工作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法律分析】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即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以下同)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应向,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典型意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因此,外籍人员在华工作单位变更后,需及时注销原单位工作许可证,并在办理新单位工作许可证后再到新单位工作,否则将构成违法。如变更用人单位且不从事原职业的,需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来源:韶关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