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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骗取国家补贴资金要不得!

2024-02-29 15:34:04浏览次数: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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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中小型科技企业进行科技研发,广东省科技厅于2019年向省内企业推出“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补贴政策,分为服务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服务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研服务后,经平台审核将合同金额的30%补助给服务机构,补贴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本意是国家、政府鼓励和扶持中小科技公司立足于创新发展,但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国家补贴,不惜伪造材料进行申报,最终以诈骗罪被提起诉讼。

案件情况

2019年伊始,李某某、左某有合有分,通过串通服务机构A公司、B公司与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签定虚假服务合同,并向审核平台提供该虚假服务合同及银行流水、发票等,虚构提供科研服务的事实,多次骗取科技创新券资金补贴。同时,左某所在的A公司与李某某经营的C公司签订科技项目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取得政府客户补贴后,按照补贴金额的70%支付报酬给C公司,C公司与客户另外约定分成。

此外,李某某还于2018年利用中介身份在帮助B公司向中山市科技局申报“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资格的过程中,找审计公司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通过虚增公司上一年营业收入的方式协助B公司成功申报到上述认定资格。B公司以此骗取专项补助资金和专项补贴共计人民币20万元。

经核实,李某某以上述手段参与诈骗十二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30万元;左某参与诈骗八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0万元。2021年10月22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左某涉嫌诈骗罪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左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温馨提示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国家补贴应当被用到有需要的地方,给有需要的人用!利用国家政策缝隙骗取补助的人应受到惩罚。企业经营者更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坚守法律底线,敬畏法律规则,才能让企业更加长远、健康地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 :广东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