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176M/2024-1089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26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温人社基理字〔2024〕19号
当事人:林惠国,身份证号码:3326************52。现住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室。
2024年8月20日,本局接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移交的案件,称当事人林惠国因判处有期徒刑,清退刑期内缴费及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已不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经告知仍拒不退还多领取养老待遇478520元。本局遂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并开展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林惠国于2004年1月起领取离岗退养费,2012年5月起发放养老金。根据判决书(2012)台温初字第868号及监狱档案,当事人林惠国有两次服刑记录,刑期自2008年5月25日至2010年7月24日、2012年3月14日至2015年9月15日。根据浙劳险〔1995〕221号、浙人社函〔2010〕358号等文件规定,当事人林惠国刑期内缴费应当清退、当事人林惠国1971年4月至1992年6月期间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应当不予认定。据此核算,当事人林惠国应向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退还2008年6月至2010年7月期间及2012年4月的离岗退养费30524元、退回2012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多发养老待遇447996元,两项合计应退还478520元。经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多次告知,当事人林惠国仍未退还。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林惠国身份证明一份;
证据二:温岭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一份;
证据三:(2012)台温刑初字868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证据四: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整改通知书一份;
证据五:企业职工养老待遇历史发放明细一份;
以上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当事人林惠国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拒不退还的事实。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局拟对当事人林惠国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十日内退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78520元至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指定账户附后)
如对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及处理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告知书起三日内向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接收退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户名: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市支行。银行账号:1207041109049008632-000000002。附言:退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林惠国)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5日
联系单位: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66号温岭市社会治理中心105室
联系人:颜灵志 联系电话:0576-89931853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被行政处理人。
附:相关法规
《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
—、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0〕358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以下简称“服刑在教人员”),其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以下简称“服刑在教期间”),不能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的人员,如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参保条件,可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条例》规定参保条件的,可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延缴。
服刑在教期间仍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的,要及时清理。其服刑在教期间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暂时保留在社保经办机构,用以抵充以后参保年度应缴纳或延缴的费用,也可以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退休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在教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给,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对1997年12月31日前被判刑的退休人员,如原单位已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金也可照此发给,如本函下发前已刑满释放的,基本养老金从本函下发次月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举报、媒体曝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等渠道获取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查处,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