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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温岭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3-07-03 11:44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关于《温岭市放宽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放宽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于便利准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1年8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要求登记机关优化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提升登记便利化;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场经营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今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健全具有浙江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全面优化提升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充分激发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活力。

2020年5月,温岭市人民政府印发《温岭市有条件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温政办发〔2020〕17号),为促进我市市场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对标省委省政府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目标,对表市场经营主体快速增长的经营场所资源需求,原《实施细则》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是对房屋改变用途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进行严格限制,经营者依法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手续后才可办理,一些市场经营主体因各种情况获取难度大,影响到市场经营主体快速进入市场。对照台州其他县市区,均无规定经营者先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手续后才可办理办照。同时,随着市场经营主体的快速增长,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趋紧张,客观上需要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为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进驻释放更多的场所资源。因此,重新制定放宽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相关文件,是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的客观需要,是解决市场经营主体经营场所资源相对短缺、降低市场经营主体准入成本的现实之需,是培育我市市场经营主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十分必要也非常紧迫。

二、起草依据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

6.《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发〔2018〕24号)

三、起草情况

2023年2月,温岭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会议等方式调研我市办照难点问题,分析形成原因,提出意见建议。

3月6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召开2023年度第7次局党委会暨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办照登记条件意见建议》。

3月27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在温岭市人民政府网站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征求《温岭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截至4月27日公示期结束,公布的联系电话和邮箱均未收到反馈意见。

3月27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在温岭市基层单元管理系统向人大代表征求《温岭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截至4月27日,收到139条反馈,其中98%明确表示支持简化审批手续、优化营商环境,同时应加强监管。

4月6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向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法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发改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12个部门和各镇(街道)发通知征求《温岭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截至4月13日共收到市自规局、行政执法局和生态环境局的反馈意见。其他单位无意见反馈。

4月25日,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规定,将《实施意见》提请局法规科作合法性审查并通过。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二)主要任务。分为三部分。通过实行“一址多照”、企业集群注册、企业“工位号”注册,提升注册便利化。允许小区住宅用作电子商务等不扰民行业,允许农村住宅办小作坊,允许工业、交通、仓储、商务金融、机关团体、办公等用地的房产登记为三产,可提高各类房屋利用率。对负面清单制度以外的合法建筑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以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代替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三)职责分工。明确市场经营主体应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