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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3- 07- 19 17: 17 信息来源: 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促进全市建筑业不断发展壮大,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产业发展方向。优化建筑市场准入,推动建筑业转型融合发展,推进智能建造、绿色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积极实施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推动实施质量安全标准化;加快建筑企业强基固本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巩固我市“建筑强市”地位。

(二)发展总体目标。培育建筑业示范企业,到2025年,力争新增综合资质建筑业企业1家、甲级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5家,新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1家,争创“鲁班奖”项目1个、“钱江杯”等省级优质工程10个。

二、支持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实施固本强基行动,对建筑企业台州市外业务的营业收入(以年度开票额计算,下同)达到3000万元的,以上两年度平均值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奖励10万元为一档,以此类推;对建筑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超过历年最高值(以营改增实施年度以来)的奖励10万元,并按照每增加2000万元(扣减台州市外营收已奖励的部分)奖励3万元为一档,以此类推。本项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如超过按比例兑现。

(四)鼓励企业晋升资质。建筑企业首次晋升或新迁入本市的,按照特级(或综合资质)、一级总承包资质(或甲级)、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或甲级)类别,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五)鼓励企业赴境外发展。承接境外业务(含分包)的施工企业当年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2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3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三、激励企业争先创优

(六)注重争先进位。每年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考核排名,考核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订发文。排名前2位的企业为建筑业龙头企业,排名在第3至10位的企业为建筑强企。支持建筑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和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

(七)加大创优创杯力度。推进建筑业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给予建筑企业承接项目获得以下荣誉的各项奖励: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浙江省钱江杯、台州市括苍杯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15万元。获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25万元、8万元。以上各类奖项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发文为准(国家级奖项除外);有外省省级同级别奖项的,奖励减半;参建企业不予奖励。

(八)加大优质优价力度。推进建筑工程示范引领,符合优质工程创建条件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工程,应列入创优计划,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市政、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鼓励列入创优计划。对已列入创优计划并获得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奖励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温岭市级优质工程经费分别为该项目签约合同价的2.0%、1.5%、1.0%、0.5%(价款不累计)。

(九)鼓励企业诚信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浙江省“AAA”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享受相关人才引进住房、子女教育等优惠政策。每年由企业推荐申报优秀建造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予荣誉。弘扬工匠精神,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技能大比武活动,对列入市级技能大赛的一、二、三等奖获得者,按技术文件编制标准认定高一等次的技能等级,对优胜奖获得者认定为竞赛技术文件编制标准的技能等级,并对前五名获奖者授予“温岭市技术能手称号”,同时在技能竞赛中的获奖者,可按规定推荐参评曙光匠才。

四、鼓励企业创新转型

(十一)支持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获台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的奖励100万元,获浙江省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的奖励200万元。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经省相关部门认定达到绿色建筑二星、三星标准的,分别奖励建设单位20万元、50万元。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城中村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工程主体造价10%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推进建筑业科技创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台州市级重点实验室、台州市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奖励50万元,获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参与标准制修订,享受科技等部门相关政策。获国家级和省级工法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强度达0.8%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总承包资质建筑企业和研发投入强度达2%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专业承包资质建筑企业,分别按建筑研发投入纳统占比权重(占建筑行业研发投入总额比重)进行排名,对总承包资质前3名, 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对专业承包资质前2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十四)支持企业技改信息建设。鼓励建筑企业以大中型工程为平台,装备一批大型机械和设备,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开票时间)所购置的设备,建筑机械单件价格20万元以上且年购置设备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6%给予补助;

2.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9%给予补助;

3.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12%给予补助。

(十五)鼓励企业实施“互联网+”应用项目。对投资50万元(含税)以上的引进采用BIM技术等信息化应用项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开票时间),软件部分按投资额(不含税)的30%单独给予补助,软硬集成部分投资额(不含税)的15%给予补助。

五、附则

(十六)享受本意见的单位一般是指在温岭市范围内的建筑企业。

(十七)本意见中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细则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除外);对同一政策内容递进式的奖项实行补差奖励;对企业的财政补助、奖励(荣誉类奖励除外)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我市的地方综合贡献的80%。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各部门切块预算,若超过,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十八)企业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度奖补资格:(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税务部门信用等级评定为D类的。

(十九)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读。

(二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且2023年全年实施有效。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