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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城镇污水治理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2 09:59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城镇污水治理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城镇污水治理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统筹推进城乡污水治理一体化,切实加强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及污水治理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温岭市城镇污水治理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市城镇污水治理设施和管网建设及其运维管理的专项资金。

三、补助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各项目业主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统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每年11月底前组织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确定下一年度城镇污水治理计划,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第二章 城镇污水治理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四、补助对象包括:城镇污水厂及配套管网(含泵站)、区域污水输送管网、农污纳入城污(含泵站、提升井)、农污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含绿色处理设施)、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农村精细化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建设。

五、补助方式为按投资额按比例补助,具体标准详见第六条。补助范围包括建安工程补助、其他费用补助。其中建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材料、设备及附属工程,其他费用包括工程设计费、工程预算费、工程监理费、工程竣工测绘费和工程CCTV检测费。

六、补助标准

类别

建安费补助比例

其他费补助比例

备注

城镇污水厂及配套管网(含泵站)

80%



区域污水输送管网

80%



农污纳入城污(含泵站、提升井)和农污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含绿色处理设施)

80%

50%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镇级污水站及其配套污水管网

60%

60%


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90%

90%


工业集聚区园区内主管网建设

60%

60%

其中每个工业园区最高补助不得超过300万;

农村精细化雨污分流改造

80%

80%

库区范围内的项目按90%补助;

其中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和农村精细化雨污分流改造项目应在项目建设前对所在区块截污纳管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市财政按深度排查费用的70%予以补助。

七、相关镇、街道应配套足额的建设资金,涉及多个镇的,由各镇按比例分摊;涉及街道的建设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政策处理费等其他费用由所在镇(街道)负责,不纳入补助;新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市属国企原则上按权责承担所属污水治理项目的资金保障。

八、补助资金拨付方式。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期预拨补助资金的80%,剩余的20%补助资金项目经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后拨付。

九、补助资金申报。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需在竣工结算后向市住建局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

2.项目的开工报告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部分)、施工许可证;

3.竣工报告、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及整改意见单、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4.CCTV检测报告(报告书部分)、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5.设计费、预算费、监理费、测绘费、CCTV检测费发票复印件;

6.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工程结算书。

申请材料须统一按A4纸张制作,有封面和目录,并按前款所列的序号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第三章 城镇污水治理运维项目补助资金

十、补助标准

1.城镇一、二级污水管网及设施运维经费。由各业主单位与市水务集团签订污水管网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交由市水务集团统一养护管理。各镇的污水管网养护费用由市财政补助80%;街道范围内的由市水务集团统一养护管理,养护费用在污水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区域污水输送管网参照执行。

2.城镇三、四级污水管网及设施运维经费。属于各镇辖区范围内的,由各镇负责养护,市财政按照养护费用的80%予以补助;属于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街道负责养护,市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3.污水管网及设施维修经费。各镇维修改造由其自行负责;各街道维修改造由市水务集团负责,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4.新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范围管网运维及维修自行负责,不列入上述3项运维补助范畴。

十一、补助资金拨付方式。按季度申请,每季度按照考核结果核定运维费,按比例进行拨付。申报补助资金需提交《温岭市城乡污水管网养护运维服务费审批表》、养护合同、月考核评分表。

十二、各镇(街道)应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养护机构,签订合同,制定考核办法,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评分,考核结果将影响每季运维服务费的拨付额度,各镇(街道)每季结合每月考核情况的平均得分形成运维服务费审批表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对镇、街道进行管网养护考核,季度考核得分=镇、街道月考核平均得分×70%+市考核得分×30%,再结合上述综合得分,根据合同条款支付。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管理

十三、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温岭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建设中要同步规范台账资料,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十四、项目单位未按时完成项目建设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确认后,追回已下拨的专项资金。

十五、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截留和挪用专用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十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温岭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发〔2016〕53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建或在建管网设施的补助,按原补助标准执行,农村精细化雨污分流改造按本办法执行。

十七、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