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10XC/2023-967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商务发〔2023〕30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19
- 发布单位:
- 市商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38-2023-0002
- 关联类型:
-
关于印发温岭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市进出口企业:
为规范广交会展位分配和使用,充分发挥广交会平台作用,满足全市优质企业的参展需求,宣传温岭市企业和产品,根据广交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温岭企业的实际参展情况,经研究,现将修订的《温岭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温岭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商务发〔2019〕1号)废止。
温岭市商务局
2023年5月19日
温岭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的分配和管理工作,根据大会业务办及浙江省交易团、台州交易分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实际,特制定温岭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交会展位分品牌性展位、两创展位、一般性展位。其中品牌展位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商务部确定安排给具有一定出口品牌发展基础的参展企业使用;两创展位是指用于扶持创业创新企业的展位,由省商务厅确定;一般性展位指浙江省交易团切块给我市的展位,由市商务局根据本办法安排。
第二条 市商务局是温岭市企业参加广交会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参展申请和展位分配,在广交会台州交易分团的指导下,开展展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参展资格
第三条 参展企业应该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进出口经营资格。
(二)上一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出口额原则上达到商务部公布的参展商最低出口额标准。
(三)申请参展的商品符合所申报展区的展品范围要求。
(四)展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
第三章 展位安排
第四条 一般性展位安排原则
(一)对一般性展位采用量化评分和优选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排。在上级交易团下达的基数内,申请企业分展区按得分高低排序安排展位。分数相同的,按出口额大小排序。一年一评,原则上一定两届不变。对出口额同比降幅超过50%的企业可不予分配展位。对市直属外贸公司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实行基数管理。
(二)每家企业(不含市直外贸公司)展位安排数量的上限原则上一期、二期展位为2个,三期展位为4个。每个展区2个展位以上的特装展位原则上不低于该类别展区展位总数的10%。
(三)流通企业展位在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2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生产企业展位不得联营参展。
(四)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同其他企业协商,自愿开展轮换调剂。企业调剂展位须经商务局同意,不得自行调剂。参展企业不得擅自调换已申报的展品种类进行参展。
(五)为助推重点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和展示品牌形象,对已获商务部品牌展位的,可以考虑再安排一般性展位。
(六)企业有全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以上母(子)公司关系且注册在温岭的,经对方书面授权,可使用另一方的出口额、国际通行认证、境内外商标、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等四类资质参加评审。在此情况下,授权方不得再单独参加评审。
(七)对于新兴产业、特色产业、文化产业、高新产业、成长性产业和欠发达地区等,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政策倾斜。
(八)因恶意违规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或违反广交会其他规定的,实行黑名单管理。
第五条 一般性展位安排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一)自营出口额(40分)
1.企业申请展区商品的年出口额达到最低标准(生产企业75万美元、贸易企业150万美元)的得10分。机电类展区每增加50万美元加1分;其他展区每增加30万美元加1分。该项累计不超过40分。
(二)境内外商标注册(10分)
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注册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境内注册商标的得1分。境外商标在1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1个国家(地区)加1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10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
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三)研发创新(15分)
1.国家认定研发创新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得 5 分;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国家级(包括 2008 年后由省级认定机构按国家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得 3 分;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得 1 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该项不计分)。该项累计不超过8分。
2.专利与标准。获得发明专利一项得1分,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一项得0.5分(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应为申请企业或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专利内容应与企业申请的展区相关)。该项累计不超过5分。
3.每制定或修订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得1分。该项累计不超过2分。
(四)国际通行认证(10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 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通过1项认证得3分。
2.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指: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220000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通过1项认证得1分。
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包括欧盟 CE、EMC、
ROHS、PAHS、REACH、EC 认证、美国 UL、UPC、FDA、ETL、FCC、EPA、CPSC 认证、美国药典认证 USP、加拿大CSA、CETL 认证、澳大利亚 WATERMARK、TGA、SAA认证、RCM 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 COS、德国 GS、TUV认证、英国 BSI、UKCA 认证、海湾 GCC 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 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 JDMF、日本 PSE 认证、韩国 KS 认证、WHO PQ 认证、Halal 认证、Kosher 认证、IECEE CB 认证、BSCI 认证、GRS 认证、BV认证、SMETA 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 1 分,通过一项认证得 1 分,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 2 分。
以上两项合计不超过10分。
(五)开拓国际市场(10分)
1.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每参加1次境外展会得1分。
2.企业积极“走出去”到境外设立营销网络,每设立1个得1分。
3.出口名牌。获得省级出口名牌得3分,台州出口名牌得1分,颁发机构为浙江省商务厅、台州市商务局。
4.通过一种境外媒介宣传得1分(境外电视、报刊、 杂志大众媒体传播、户外广告、网络传播等)。
以上四项合计不超过10分。
(六)广交会表现(8分)
1.在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奖)中每获至尊金奖 1 次相应展区加 4 分,每获可持续发展奖 1 次相应展区加 3 分,每获金奖 1 次相应展区加 3 分,每获银奖 1 次相应展区加 2 分,每获铜奖 1 次相应展区加 1 分。
2.每获广交会绿色特装奖或广交会绿色展位奖金奖 1 次相应展区加 2 分,每获广交会绿色展位奖银奖、铜奖或人气奖 1 次相应展区加 1 分。相应展区绿色特装不合格的参展企业,从第 2 次不合格起计,每 1 次不合格扣 1 分。
3.在广交会“i-邀请”活动评比中获奖 的企业得1分。
4.企业积极报送广交会信息并被上级交易团录用的得1分。
5.积极参加广交会、商协会等活动,积极配合并按时完成广交会调研问卷、特装报图、成交统计等相关工作的企业得2分。
以上五项合计不超过8分。
(七)其他(7分)
1.列入市运行监测企业并每月及时上报的得1分,荣获上一年度市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工作一等奖的另加1分。
2.上一年度服务贸易有实绩的企业得1分。
3.积极配合商务中心工作的企业得5分。
以上三项合计不超过7分。
企业申报资料提供的相关证明应在有效期内,境外认证、商标、专利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说明。企业保证申报真实性,如有虚假将取消企业评比资格。
第四章 展位申请程序
第六条 所有展位的申请须先完成“易捷通”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下载打印参展申请表,加盖公司印章后送交市商务局。
第七条 企业申请品牌展位、两创展位,根据商务部及其所属各相关商会和上级交易(分)团的有关规定,由市商务局代收,统一报送商务部或其所属各相关商会和上级交易(分)团审定。
第八条 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先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申请材料在展位申请截止日期内送交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企业自评情况进行核分后审定。安排方案在商务局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展位使用
第九条 广交会展位仅限参展企业使用,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第十条 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十一条 广交会展出期间,各参展企业须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及上报广交会每日成交统计报表。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十二条 展位违规使用的处罚
恶意违规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2-4届在违规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
第十三条 违规摆放展品的处罚
对展位中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联营企业违规行为比照参展企业进行处理。
(一)展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执行。
(二)参展展品发生以下情况,拒不执行整改或接受大会相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从下届起2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1.展品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被商、协会查处的。
2.因虚打质量认证标牌及其它侵犯知识产权以外的违规情况,被商、协会认定的。
3.检查单位在对展品进行检查时,参展企业拒检的。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时间布展、特装超期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对品牌展位和两创展位违规转让或转租(卖)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资料如有不属实或发现企业有重大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连续2届参展资格。
第十七条 市直属外贸公司因违规扣除展位的,相应扣减基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分配管理办法由商务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分配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温商务发30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