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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2- 16 11: 28 信息来源: 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残工委〔2021〕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特制定本政策。

一、生活保障“提低”政策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本项执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和《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适度放宽全市城乡低保边缘认定标准的通知》(台民〔2022〕40号)的有关规定。

1.补贴对象

按上述文件依据执行。

2.补贴标准

按照我市低保标准的30%确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本项执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的有关规定。

1.补贴对象

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2.补贴标准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 200元。

(三)安居工程补助

1.补助对象

有建房或房屋修缮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其中,非社会救助对象由镇(街道)按照困难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等依次优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特困残疾人和其他直系亲属有住房的残疾人不列入此项补助。

2.补助标准

根据建房或房屋修缮实际支出,低保家庭补助不超过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补助不超过1.5万元;非社会救助对象补助不超过1万元。

已享受本项补助的,原则上十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第1档标准,由市财政全额补贴(代缴)。

(五)应急救助金

1.补助对象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需要扶助救济的残疾人。

已列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原则上不再救助。

2.补助标准

根据困难程度区别补助,年补助额度800元以内的,由镇(街道)酌情予以补助;超过800元的,报市残联审批。每人每年最高限补5000元。

二、就业创业“扩中”政策

(六)创业补助

1.补助对象

从事种养殖业、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残疾人种养殖业补助根据当年度申报种养殖规模给予分档补助,每户每年最高限补3000元。

获得当年度“温岭市残疾人种养大户”称号的残疾人,给予3000元的补助。

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补助。

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6000元的创业补助。

享受我市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后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补助。

(七)贷款贴息补助

1.补助对象

因生产经营需要从银行贷款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对贷款额度8万元以内的,在个人承担3%的年利率后,其利息剩余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每人每年最高限补5000元;

对连续贷款一年、贷款额度20万元及以上的,按4%的年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年利率不足4%的按实计算,每人每年最高限补8000元;

残疾人本人创办就业创业基地的,在80万元贷款额度内,按3%的年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年利率不足3%的按实计算,每人每年最高限补20000元。

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间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补助。

(八)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

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个人负担的参保费用按实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限补20000元。

(九)残疾人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

(1)第一类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2)第二类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残疾人;

(3)第三类对象:未纳入低保低边的肢体、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

(4)第四类对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其他残疾人。

2.补助标准

残疾人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分类补贴。

对第一类对象按最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

对第二类对象按最低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助;

对第三类对象按最低缴费标准的35%给予补助;

对第四类对象按最低缴费标准的20%给予补助。

享受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项补助。

(十)盲人按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补助

1.补助对象

(1)创办盲人按摩机构且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视力残疾人。

(2)在正常经营的盲人按摩机构从业满3个月及以上的视力残疾人。

2.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第一款规定的对象给予一次性补助6000元。

对符合上述第二款规定的对象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十一)残疾人就业创业种养殖基地补助

1.补助对象

(1)残疾人创办(需直接安置残疾人就业3人及以上)或非残疾人创办(需直接安置残疾人就业5人及以上)的,正常运行六个月以上的种养殖合法经营实体。

(2)残疾人创办(需直接安置残疾人就业3人及以上)或非残疾人创办(需直接安置残疾人就业5人及以上)的,经市残联联合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正常运行满1年的种养殖合法经营实体。

2.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第一款规定的对象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对符合上述第二款规定的对象,按照安置残疾人数,每年分别给予残疾人创办的基地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资金补助、非残疾人创办的基地3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资金补助。

(十二)职工技能培训补助

1.补助对象

(1)参加残疾人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

(2)参加残疾人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职业培训且成绩合格的残疾人;

(3)取得C5驾驶证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1)对符合上述第一款规定的对象按照每天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如提供食宿,本条补助标准减半,总额最高限补1000元。

(2)对符合上述第二款规定的对象按实给予补助,最高限补2000元。

(3)对符合上述第三款规定的对象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补助。

三、学历教育“聚才”政策

(十三)就学补助

1.补助对象

(1)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的残疾儿童;

(2)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和社会救助残疾人家庭子女;

(3)在高中(包括职高、中专)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

2.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第一款规定的对象,按省一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低于省一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对符合上述第二款规定的对象给予每学年1000元的生活费补助;

对符合上述第三款规定的对象,其学费补助标准见附件1。

享受我市教育部门保育费、学费减免后不得重复享受本项同类补助。

四、医疗康复“赋能”政策

(十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本项执行《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发〔2017〕98号)的有关规定。

1.补助对象

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

2.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市财政出资。

(十五)大病医疗补助

1.补助对象

因病住院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民政、慈善等报销和救助后个人现金部分数额较大,家庭负担较重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1)社会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在享受各项报销和救助后个人现金部分,按五档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限补8000元。

一档: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补助1000元;

二档: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补助1500元;

三档: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补助2000元;

四档: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补助3000元;

五档:30000元以上,补助4000元。

(2)非社会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在享受各项报销和救助后个人现金部分,按四档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限补3000元。

一档: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补助1000元;

二档: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补助1500元;

三档: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补助2000元;

四档:20000元以上,补助3000元。

(十六)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

1.补贴对象

(1)有康复需求、适应指征和康复意愿的0-18周岁残疾人(其中,孤独症儿童可凭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参加基本康复训练,根据以下条件实行分类补助:

第一类对象:在市残疾人联合会下属康复机构接受训练的残疾儿童;

第二类对象: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在其他定点康复机构训练、年龄未满7周岁的儿童以及7-18周岁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少年;

第三类对象: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在其他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年龄满7-14周岁的其他家庭残疾儿童。

(2)其他康复补贴对象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对象:未满7周岁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聋儿、0-18周岁接受肢体矫治手术的残疾人、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以及18周岁前植入人工耳蜗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术后8年以上需升级体外言语处理器(声音处理器、音频处理器)的残疾人;

第二类对象:7-14周岁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残疾儿童。

2.补贴标准

(1)参加基本康复训练的第一类对象,享受免费康复训练;第二类对象,其康复训练费用按照《浙江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修订版)的通知》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第三类对象,其训练费用按省规定标准减半执行。

(2)符合其他康复补贴的第一类对象,按照《浙江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修订版)的通知》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第二类对象按每台最高补贴2万元的标准内按实补贴,且每人仅限1台。

(十七)肢体功能性障碍康复补助

1.补助对象

具有截瘫、偏瘫、脑瘫等肢体功能障碍,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康复机构认定有康复价值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住院费用在享受各项报销和救助后个人现金部分,按五档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限补8000元。

一档: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补助1000元;

二档: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补助1500元;

三档: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补助2000元;

四档: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补助3000元;

五档:30000元以上,补助4000元。

(十八)髋或膝关节置换手术补助

1.补助对象

需要髋或膝关节置换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住院费用在享受各项报销和救助后个人现金部分,按六档给予补助。

一档: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补助1000元;

二档: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补助1500元;

三档: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补助2000元;

四档: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补助3000元;

五档: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补助5000元;

六档:50000元以上补助6000元。

(十九)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补助

本项执行《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1〕26号)的有关规定。

1.补助对象

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残疾人家庭。坚持困难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家庭、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等依次优先的原则。

2.补助标准

视力残疾人家庭10000元;听力、言语残疾人家庭3000元;智力、精神残疾人家庭6000元;肢体、多重残疾人家庭16000元。

(二十)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1.补贴对象

(1)0-17 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

(2)不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

(1)对符合上述第一款规定的对象按照《省残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规定标准执行。

(2)对符合上述第二款规定的对象,参加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组织的辅助器具适配一律免费;自费购买助听器,金额在5000元-10000元的补贴1000元,10000元以上的补贴1500元,人工耳蜗安装补贴20000元;自费安装上肢、小腿、大腿和髋离断,每条分别给予1000元、2500元、4800元和10000元的补贴;自费购买踝足矫形器补贴600元以内,膝部矫形器补贴1600元以内,膝踝足矫形器补贴2500元以内;自费购买拐杖、助行器分别补贴100元、200元以内;其他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按照《省残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规定标准执行。

本款服务对象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仅限补贴1次。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

(二十一)精神病治疗补助

1.补助对象

(1)因肇事肇祸由当地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强行送到医疗机构治疗的精神残疾人;

(2)接受免费治疗的精神残疾人。

2.补助标准

(1)对符合上述第一款规定的对象,在医疗保险补助后,由市、镇(街道)两级按6:4比例承担医疗费用。

(2)对符合上述第二款规定的对象,按《温岭市精神病防治全额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温政办发〔2014〕154号)文件执行。

五、文体技能“拔尖”政策

(二十二)文体技能培训、活动补助

1.补助对象

参加残疾人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类文体技能培训、比赛或活动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1)参加市级及以上组织的文体技能培训、比赛等活动的残疾人,按照每天8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费。参加省队、国家队训练的残疾人运动员,给予每人每天50元补助。

(2)经确认确需陪护的,给予陪护人员每人每天80元补助。

(3)经市残联委派或同意,自行参加各类文体技能培训、比赛或活动的按实给予补助,最高限补2000元。

(二十三)文体技能奖励

1.奖励对象

参加残疾人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类文体技能比赛的残疾人。

2.奖励标准

见附件2。

六、其他

(一)本政策所指残疾人,均为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若本政策所列项目依据其他文件执行的,所依据文件发生变化,则按新文件执行。

(三)本政策涉及各类经费申请、审批、发放等相关流程,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发〔2010〕92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1.职业教育、中高等教育阶段补助标准

   2.文体技能奖励标准


温政发2(关于印发温岭市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红头-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