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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温岭市放宽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03 14:23 信息来源:行政审批科(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科、小微企业个体 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政策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市场经营主体准入门槛,激发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二、制定依据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 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发〔2018〕2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温岭市放宽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共分为三部分内容

(一)工作目标

以市场经营主体需求为核心,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努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城市。

(二)主要任务

一是实施便利化注册: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实行企业集群注册,实行企业“工位号”注册。

二是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以住宅从事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或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城中村、农村等区域的住宅,可适当放宽行业限制(制鞋业除外);工业、交通、仓储、医疗、体育、文化等用地的房产,可用作第三产业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大中型除外)。

三是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明确适合申报制的住所材料、不适用申报制的住所材料、不得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

(三)监督管理。

明确经营主体责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解读机关:温岭市委改革办、温岭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8610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