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32346714XT/2023-1000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03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解读】《温岭市放宽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03 14:23
信息来源:行政审批科(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科、小微企业个体 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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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市场经营主体准入门槛,激发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二、制定依据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 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发〔2018〕2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温岭市放宽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共分为三部分内容:
(一)工作目标
以市场经营主体需求为核心,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努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城市。
(二)主要任务
一是实施便利化注册: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实行企业集群注册,实行企业“工位号”注册。
二是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以住宅从事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或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城中村、农村等区域的住宅,可适当放宽行业限制(制鞋业除外);工业、交通、仓储、医疗、体育、文化等用地的房产,可用作第三产业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大中型除外)。
三是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明确适合申报制的住所材料、不适用申报制的住所材料、不得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
(三)监督管理。
明确经营主体责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解读机关:温岭市委改革办、温岭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8610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