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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10- 19 11: 31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标准强市、品牌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标准创新引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温岭市政府质量奖评定表彰、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温岭市政府质量奖设2个奖项,包括“温岭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温岭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标准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标准奖”授奖对象为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

(三)温岭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好中择优原则,每年评审1次(每三年一轮,前二年评选“质量奖”,第三年评选“标准奖”),获奖组织每年不超过5家。

为强化各级政府质量奖(含标准奖)培育创建,设立“温岭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提名奖”)和“温岭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标准奖提名奖”),每次表彰名额按当年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10家。

二、评审组织

(四)成立温岭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评委会主任,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市评委会副主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温岭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发布《温岭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五)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修)订《温岭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2.组织开展温岭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3.负责向市评委会报告温岭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温岭市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

4.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5.承担市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六)市评审办在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环节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评审组一般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2.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3.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名单。

4.向市评审办汇报评审情况,并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

(七)“质量奖”评审员应具备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或见习评审员资格,“标准奖”评审员应为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专家库专家。

(八)市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市级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组织的温岭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推荐和推广工作。

三、申报条件

(九)申报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温岭市行政区域内正常运营的组织;

2.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十)“质量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不断创新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型企业前列,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2.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主导产品的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推动组织内部质量战略和计划的建立、数字化质量管理创新、实施质量检控及质量考核奖惩,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质量文化创建及推进,质量安全行使“一票否决”;

4.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B档及以上,农业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B档。

(十一)“标准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标准;

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已经实施1年以上;

3.制(修)订且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并已经实施1年以上;

4.为主承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十二)温岭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查表决、初选公示、审定批准等九个环节。

(十三)发布通告。由市评审办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

(十四)申报推荐。申报组织自愿填写《温岭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或《温岭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表》(以下均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经推荐后报送市评审办。

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十五)资格审查。市评审办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名单。

(十六)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组织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名单。

(十七)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申报组织确认。

(十八)综合评价。市评审办对资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按综合评价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名单,提交市评委会审议。

(十九)审查表决。市评委会根据市评审办的综合评价报告和候选授奖组织负责人的现场陈述,审议并以投票计分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名单。对入围表决环节但未授予“质量奖”、“标准奖”的组织,可授予“质量奖提名奖”、“标准奖提名奖”。

(二十)初选公示。市评审办对初步入选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二十一)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五、表彰奖励

(二十二)获“质量奖”和“标准奖”的组织由市政府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获“质量奖提名奖”和“标准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市政府表彰,颁发证书。

(二十三)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六、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

(二十四)市评委会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及其工作单位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十五)对发现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项的,撤销其“温岭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并追回奖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十六)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和标准化工作经验,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二十七)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温岭市政府质量奖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和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二十八)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二十九)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三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岭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温政发〔202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