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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10- 19 11: 27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


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加强温岭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文化遗产鉴定》(MZ/T033-2012)、《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台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和《温岭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地名文化遗产的定义及分类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文化遗产是指本市区域范围内,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和鲜明特色的地名。

(一)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即山、河、湖泊、海洋、岛屿、滩涂等名称。

(二)行政区域地名。即县、乡级行政区划名称,以及村、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

(三)居民地地名。即住宅区、自然村落及地片、区片等名称。

(四)道路桥梁地名。即街路巷弄、桥梁等名称。

(五)遗址建筑物地名。即庙宇、城门、古塔、亭台楼阁、宅院、祠堂、会所、商铺等古建筑名称。

(六)其他专业设施地名。即港口码头、船闸、井、台、站、场、堤坝等名称。

(七)其他重要地名。

二、地名文化遗产的评定标准

凡符合下述评定标准条件之一的,都应当列入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一)具有本区域自然地理或人文地理特征的地名。

(二)反映本区域历史底蕴和人文内涵的地名。

(三)地方史志、宗谱文献及其他古代典籍中有记载的,有重要传承价值的地名。

(四)民间广为流传的民俗、传说、典故等文化内涵丰富的地名。

(五)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重地,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地的地名。

(六)其他综合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需要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

三、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制定

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需经评定制定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行保护名录分批公布、动态调整机制。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定步骤:

(一)申报。市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通过收集、整理、考证历史资料,深度挖掘符合条件的地名,填写《温岭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申报表》。

(二)评估。由市地名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地名专家经踏勘考证、核实鉴定后,拟定推荐名录。

(三)确认。市地名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审核确认名录。

(四)公示。经确认的名录,通过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五)公布。将公示通过后的名录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地名文化遗产的宣传、保护与利用

(一)设立保护名录地名标识牌,利用数字技术等手段,加强地名产生年代、出典含义、文化内涵等宣传。

(二)做好保护名录地名的保护与利用,在城市更新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发掘、延用、恢复“老地名”。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通过编制地名文化图书、拍摄影视作品、举办文化讲座、开展地名评选活动等多种形式,提高地名文化遗产影响力和知名度,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特殊情况下确需更名的,更名程序应严格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相关规定执行。不使用的地名,市民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挂牌立碑等措施予以保护。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重建或者迁移后重新命名的,应当优先使用原地名。

(四)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级地名遗产保护名录,各镇(街道)需建立镇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三)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列入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地名的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下达整改通知书,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必要时可以采取约谈措施,并向社会通报。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相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温岭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申报表

2.温岭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职责分工


附件1


温岭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标准地名


汉语拼音


行政隶属


地名类型


申报类型


地名始置年代


地理位置


地理实体概况


地名来历、含义


地名文化内涵

(价值分析)


地名历史沿革


保护措施、成就及保护方案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市地名委员会

意见



说明:1.申报类型填新增名录或移出名录。新增名录需附申报地名文化遗产证明材料及各方位角度照片电子稿;移出名录需附移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2.此表一式三份。


附件2


温岭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宏观管理和指导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围绕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要求,指导协调各新闻单位广泛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工作。

市委党史研究室(地方志编纂室):参与挖掘保护和传承地名文化遗产。

市民政局:负责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公布的地名文化遗产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告;设立、维护地名文化遗产标志;收集、整理、保管地名文化遗产档案;组织编撰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资料、书刊、宣传材料;组织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及宣传工作。

市教育局(市语委办):鼓励各类学校加强发展地名文化遗产宣传教育,将地名文化遗产融入地方课程;组织引导教育系统专家、学者在地名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宣传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支出范围和标准,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做好市政桥梁地名文化遗产的资料收集、整理、考证以及推荐申报,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做好桥梁(国省县道)、渡口等地名文化遗产的资料收集、整理、考证以及推荐申报,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负责配合做好港口码头类地名文化遗产的资料收集、整理、考证以及推荐申报,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河、湖、农业、水利类地名文化遗产的资料收集、整理、考证以及推荐申报,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资料收集、整理、考证以及推荐申报。协助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和地名文化宣传工作,共同推进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加强地名文化遗产研究,传承地名文化。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文化遗产标志监管工作,对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等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档案局(馆):负责地名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提供馆藏地名档案资料的资政参考。

市融媒体中心:积极宣传地名文化遗产。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考证以及申报工作。

温政发30(关于印发温岭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红头.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