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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校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2022-08-18 11:40:33浏览次数: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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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教督办〔2022〕12号

各有关小学: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教财〔2021〕3号),扎实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学校“一体式校共体”建设,努力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化和优质化,经研究,决定开展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校区)督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时间与安排

9月下旬,具体另行通知。

二、督导评估内容

详见《温岭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校区)督导评估实施细则》(附件1)。

三、督导评估方法与程序

(一)方法:采取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方法。各校要在认真总结“一体式校共体”工作的基础上,填写好《温岭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校区)督导评估实施细则》中的自评栏目,并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为:1.校区概况;2.督导评估内容完成情况分析;3.主要成绩与经验;4.存在问题与解决策略。

(二)程序:1.听取校区负责人汇报;2.实地察看;3.师生访谈;4.查阅有关档案资料;5.反馈交流。

四、其他事项

(一)自评报告与自评表纸质材料需要打印6份,1份于9月20日前送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627办公室),5份留在学校,以备考核评估时用。

(二)学校荣誉及教师获奖均以文件或证书为准。统计时间为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

(三)学校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督导评估结论认定

督导评估结果纳入中心校的综合督导评估一体化学校考核评估成绩中,并根据综合评估得分,评定星级先进校区若干个。


附件:温政教督办〔2022〕12号 温岭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温岭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校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doc


 温岭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温岭市教育局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