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22-910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22〕32号
- 成文日期:
- 2022-07-12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1-2022-0014
- 关联类型:
-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2022-2025年度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2022-2025年度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2022-2025年度海洋渔船减船转产
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及渔船更新改造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1〕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12月底,全市压减海洋渔船344艘,功率52213千瓦。
二、实施范围
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温岭籍海洋捕捞渔船和辅助船。优先压减老旧渔船、木质渔船、小型渔船以及对资源破坏较大、安全隐患较多的渔船,推进涉氨冷藏渔船、“船证不符”“船图不符”渔船的整治工作。
三、减船补助标准及残值废料处理
(一)补助原则
减船转产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先减后补原则。
(二)补助对象
凡符合我市减船转产要求,主动上交功率指标,并拆解(海损)或用作其他允许用途的渔船。
(三)补助标准
海洋渔船减船转产所需资金从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市县统筹部分中支出。按照“早减多补、多减多补”的原则,以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渔船双控功率确定减船转产补助金额。
1.海洋捕捞渔船补助标准。
海洋捕捞渔船补助标准为6000元/千瓦。2023年9月15日前拆解完成的另行奖励2000元/千瓦;2024年9月15日前拆解完成的另行奖励1000元/千瓦;2024年9月16日以后拆解完成的不再奖励。
2.海洋捕捞辅助船补助标准。
涉氨冷藏渔船补助标准按照《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涉氨冷藏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执行。
其他捕捞辅助船补助标准为1500元/千瓦。2023年9月15日前拆解完成的另行奖励500元/千瓦;2024年9月15日前拆解完成的另行奖励200元/千瓦;2024年9月16日以后拆解完成的不再奖励。
(四)残值废料处理
船只拆解残值归船舶所有人所有,渔船上排、驻排、拆解等费用由船舶所有人自行负担。拆解渔船的废弃物等由船舶所有人及船厂按照拆解和环保要求处理。
四、工作程序
(一)减船申请
船舶所有人向所在镇政府提出减船转产申请,填写《温岭市海洋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附件3),签订《温岭市海洋渔船减船转产承诺书》(附件4)。
(二)核准交证
渔船所有人凭减船转产申请书以及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产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原件(以下简称“四证”)等向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提出减船转产申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收缴“四证”并开具《海洋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附件5)。
(三)拆解确认
减船转产的渔船拆解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要求进行。海损沉船须附海损事故调查结案报告原件。渔船拆解确认时间以《渔船拆解确认表》时间为准;海损沉船确认时间以取得《渔船灭失证明》提出减船转产申请时间为准;按更新改造流程拆解后再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确认时间以申请减船转产时间为准。
(四)注销证书
渔船拆解完毕或取得《渔船灭失证明》后,相关发证机关应及时按规定注销“四证”。
(五)补助申请
减船转产渔船“四证”注销完成后,船舶所有人填写《温岭市海洋渔船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向所在镇政府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经镇政府审核汇总填写《温岭市202X年度海洋渔船减船转产补助资金明细表》(附件7),报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六)资金发放
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对完成“四证”注销的渔船,进行汇总测算,并对渔船名录、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等相关内容在渔船所在公司、镇政府以及温岭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船舶所有人(持证人)账户。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6月至7月)
各渔业镇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等多种方式向渔区渔民开展宣传引导,确保减船转产支持方向和补贴标准家喻户晓,形成理性减船转产的良好氛围。要全面排摸辖区渔民减船转产意向,掌握辖区减船底数。
(二)具体实施阶段(2022年8月至2024年10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及渔船更新改造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1〕16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实施程序落实减船转产工作,力争三年内完成减船转产和整治任务。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12月)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巩固提升,重点做好渔民转产工作,推进渔区共同富裕。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海洋渔船减船转产事关渔民生产生活和渔区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渔业镇要切实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要加强风险研判,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减船转产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市政府成立温岭市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市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松门镇政府、箬横镇政府、石塘镇政府、滨海镇政府、城南镇政府为成员单位;市府办负责渔船减船转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负责渔船减船转产具体实施,市经信局负责减船转产拆解点建设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减船转产资金保障,市审计局负责减船转产资金补助的审计工作,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负责渔船拆解过程中的环保监督,各渔业镇负责辖区内减船转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任务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相关部门、渔业镇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等多种方式,广泛向渔民群众宣传,大力宣传减船转产对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渔业安全生产、渔民持续增收和海洋捕捞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做好舆论信息收集、研判、引导和管控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强化督查考核
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减船转产专项行动相关经费保障,及时拨付资金;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减船转产项目申报、实施、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落实减船转产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督导及跟踪审计工作,防止申报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温岭市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温岭市海洋渔船减船转产计划任务表
3.温岭市海洋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4.温岭市海洋渔船减船转产承诺书
5.海洋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
6.温岭市海洋渔船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申请表
7.温岭市202 年度海洋渔船减船转产补助资金明细表
8.温岭市海洋渔船减船转产档案资料清单
9.温岭市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工作流程
温政办发32(关于印发温岭市2022-2025年度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