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温岭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政策公示

发布日期:2022-06-30 14:40:5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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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补齐我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短板,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从源头加快解决农产品出村进城“最初一公里”问题,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22〕5号)精神和省农财两厅《关于组织开展“三农”新型基础设施试点县建设申报的通知》(浙农计发〔2021〕7号)要求,我市拟对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有关要求和政策公示如下:

一、实施范围

根据相对集中、适当兼顾的原则,重点围绕我市蔬菜、水果优势特色种植品种,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乡镇,立足田间地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与南部原有的农产品冷藏保鲜仓储设施融通互补,布局形成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冷链仓储网点覆盖市域全部农村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

二、实施主体

支持对象为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温岭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优先支持经济薄弱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设主体。

三、建设内容

结合温岭市冷链物流需求,鼓励集中连片建设降低建设成本,引导发挥集群效应。建设主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建设设施类型,建设内容包括节能型机械冷库以及附属设施设备,配备预冷设施,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四、补助标准

(一)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省厅相关规定,采取先建后补、规定上限的方式,对示范性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给予投资总额的50%、单个项目不超过150万元补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贴标准另行规定。

(二)建设主体投资与企业联合建设的冷库群要产权分明,企业投资不得计入补贴测算基数。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三)本方案单个建设主体总投资额不得少于50万元。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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