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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精准惠企助企纾困56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1 17:07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精准惠企助企纾困56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精准惠企助企纾困56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承接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统筹做好惠企纾困各项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年经济稳中有进、进中向好,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普惠性惠企助企政策

1.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扩大“六税两费”减征适用范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5.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鼓励对全部小微企业减免银行账户、转账汇款、票据、银行卡刷卡、电子银行等业务的支付手续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民银行)

6.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住房公积金缓缴。因受疫情影响,对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8.水、气费缓缴。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缴纳水、气费用困难的企业,不停止供应,可由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费。(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市住建局)

9.实施降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0.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1.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鼓励110千伏及以上的大用户通过直接向电厂购电,降低企业大用户用电成本。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供电局)

12.加大融资支持。积极保障企业正常合理融资服务需求,力争2022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100亿元。重点加强对重大项目、制造业、外贸、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和共同富裕的信贷支持,力争2022年新增制造业企业贷款60亿元、科技型企业贷款20亿元、绿色贷款30亿元。充分发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人民银行按照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持续推动首贷户扩面提质,力争到2022年末,全市新增首贷户2000户。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针对暂时困难但经营良好的企业,通过合理协商采取延期还本付息、“双保”应急融资等举措,给予有效融资支持,力争2022年末“双保”应急融资余额达30亿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中心、市人民银行、温岭银保监监管组)

13.降低融资成本。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减免银行账户、转账汇款、票据、银行卡刷卡、电子银行等业务的手续费,推广“零周期、零门槛、零费用”的无还本续贷业务,力争2022年无还本续贷余额300亿元。发挥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的牵引带动作用,将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降低中小银行资金成本。鼓励持续加大信用贷款推广力度,对守信企业在利率定价上给予优惠。各项举措累计将为企业降低综合融资成本6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中心、市人民银行、温岭银保监监管组)

14.支持研发投入。(1)对研发强度超过4%(含),并及时录入企业研发项目管理系统,当年研发费用支出达100万元及以上且增长超过20%(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列入年度科技创新20强工业企业的,奖励金额上浮10%。(2)对当年研发费用支出增长超过20%(含)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其研发费用支出(第三方审计后)达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5万元、2.5万元、1万元奖励。其中,对科学技术研究服务业企业的奖励,按上述金额的2倍执行。(3)对当年研发费用支出达3万元及以上且增长超过10%(含)的规模以下科技成长培育库企业,给予研发费用支出10%最高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发放创新券。支持企业使用创新券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2亿且研发费用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5%的,年度使用额度最高为20万元;有效期内的其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和研发费用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3%的鞋业规上企业年度使用额度最高为10万元;有效期内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使用额度最高为2万元;其他一般企业年度使用额度最高为1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服务业领域助企纾困政策

(一)普惠性纾困政策。

16.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7.对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具体办法由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8.减免市场主体租金。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租国有经营性房屋(土地)的,可减免3个月租金;2022年如所在行政区域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给予减免6个月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业主减免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第17条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

19.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运输业企业,在2022年第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0.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对受新冠疫情影响,确有困难暂时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服务业企业,可依规定申请缓缴。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制定。(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1.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和降费力度,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业企业平均担保费率在2021年的基础上下降20%。(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中心、市财政局)

22.稳定信贷预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住宿、批发零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其他服务业等领域企业贷款的续贷、展期等服务,不随意压降存量信贷规模或改变存量授信条件,推进连续贷、灵活贷、助力贷等机制,力争“连续贷+灵活贷”两项机制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超过50%。(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中心、市人民银行、温岭银保监监管组)

23.预留服务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比例在省定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参加相关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组织机构不得以行业评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4.将餐饮住宿业、批发零售业、文化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企业员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审核后,提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后落实。(责任单位: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餐饮住宿业。

25.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对餐饮住宿企业减半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免收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费和困难小作坊锅炉检验费,减轻企业负担。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批发零售业。

26.鼓励开展促销活动,对承办市、县(市、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活动(不含政府已购买服务的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和时间分档给予活动承办主体最高20万元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商务局制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7.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在农业农村等相关资金中予以支持。支持新建或改扩建一批产地仓储保鲜、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对农业企业投资建设符合条件的区域型、共享型产地仓储保鲜、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含中央厨房等)项目,按投资额给予50%、最高1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财政局)

(四)文化旅游业。

28.发挥旅游银行带动引领作用,建立健全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梯度培育企业及重点文旅项目等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温岭银保监监管组、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旅游民宿及星级农家乐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温岭银保监监管组、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30.对A级旅游景区、旅游景点、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2022年举办的文旅宣传促销活动按实际产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场次;在各类媒体投放的温岭旅游产品、线路广告在《中共温岭市委办公室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温市委办发〔2021〕28号)文件标准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31.降低文旅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拓宽文旅企业抵质押物范围,适当延长信贷还款周期,主动让利受疫情影响的困难文旅企业。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贷款到期,但有市场、有订单、有信用的文旅企业,鼓励合理给予续贷支持。(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温岭银保监监管组、市金融工作中心、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32.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会活动、疗休养活动、会展活动、商务活动等,可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适度提高预付款比例。(责任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总工会、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3.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在校外培训机构开放的同时,鼓励各级学校、教育机构在市内分年级段开展研学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及相关合法登记的运营机构等承接研学服务业务。(责任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34.加大文旅消费支持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旅促消费活动,通过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全面激发文旅消费活力。(责任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

35.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对旅行社组织温岭市外旅游团队到温岭旅游、组织浙江省外的旅游团队来温岭疗休养以及包机专列来温岭旅游的,在《关于印发<2022年温岭市旅游企业地接奖励办法>的通知》(温文〔2022〕7号)基础上奖励幅度上浮30%。(责任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

36.加大旅游企业扶持力度,对正常营业的旅游民宿、星级饭店、旅行社进行疫情专项资金补助,纾解生产经营困难。旅游民宿按照核准房间数的85%计算,给予300元/间一次性补助;星级饭店按照核准房间数的70%计算,给予200元/间一次性补助;三星级以下旅行社给予2万元/家一次性补助,三星级及以上旅行社给予3万元/家一次性补助。被征用为隔离点的旅游民宿、星级饭店不再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

(五)交通运输业。

37.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8.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用于困难新能源出租车补贴、城市公交新能源运营补贴、农村客运补贴等支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六)其他服务业。

39.研究制定影院纾困解难的政策措施。对全市影院按每个座位每月给予25元的补助,以因疫情关停时间为限,补助不超过3个月。待影院复工复产后,进一步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党日活动、工会活动、团建等形式开展观影活动,切实增加影院上座率。(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

40.对因疫情防控强制性要求或临时限制措施而关闭的A级景区、书店、健身房、民营剧团、线下教育培训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服务业场所等,鼓励给予适当支持;因上述原因关停的网吧经营主体,给予减免网费或延长同等时段的服务期限等优惠。(责任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财政局、市通发办)

三、制造业领域助企帮扶政策

4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10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2.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43.深化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对首次获得省级、台州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在获得不同级别奖励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差额。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44.鼓励企业兼并和股权重组。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市重点工业企业兼并、股权重组工业企业,且承诺5年内在我市合法经营的,除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外,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市内关联企业(兼并、重组前相同股东控股达到50%及以上)之间兼并、重组的,按股权转让所得金额的5%给予补助;市内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按股权转让所得金额的4%给予补助。兼并重组后的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45.鼓励企业与知名企业股权重组。规模上工业企业通过引入知名龙头企业进行股权重组(知名龙头企业仅为500强企业,500强指三类: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且承诺5年内在我市合法经营的,除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外,在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股权转让部分按股权转让所得金额的3.5%给予补助;增资扩股部分按交易额的0.3%给予补助。重组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46.加快小升规企业培育。对首次进入规模上的企业,进行连续三年绩效评估,每年营业收入和税收均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对其营业收入增长15%以上部分,按每100万元予以1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年最高奖励200万元。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47.强化重点企业引领。对连续两年进位的市重点工业企业(排名连续两年保持第一位且综合得分率较上一年度提高的视同进位)进行绩效评估,营业收入和税收均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对其营业收入增长15%-50%部分,按每100万元予以0.5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增长50%以上的部分,每100万元予以1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48.支持鞋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制造部分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的鞋业企业进行绩效评估,营业收入和税收均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对其营业收入增长15%-35%的部分,按每100万元予以0.5万元的奖励;35%以上的部分,按每100万元予以1万元的奖励。对连续两年及以上营业收入和税收均同比增长15%以上的,对当年营业收入增长15%-35%的部分按每100万元予以0.75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49.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和现代化管理对标提升工作。对开展台州市基础规范工作的规上中小企业、小微园区规下企业,分别发放3万元、1.5万元服务券,验收通过后予以兑现。对首次获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递进到高等次奖励需核减已奖励金额),并在当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分别加0.5分、1分、2分。对获台州市级、省级管理对标(管理创新)标杆的企业,分别再追加5万元、10万元奖励。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50.加强土地保障。实施“土地优供”工程,强化企业发展的土地保障,全年力争完成工业用地供应1700亩。完善工业用地供给机制,实行工业用地分类供应。创新土地供应模式,探索市场化配置改革,对市场竞争类项目用地实行“控地价、竞贡献”,新增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1.加强能耗保障。支持高质量重大产业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范围。在项目所在地确保完成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52吨标准煤/万元的新上项目,开辟节能审查绿色通道。持续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全年完成新增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装机容量5万千瓦,新增开工分布式光伏项目装机容量6万千瓦。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共享新型储能设施,企业分布式光伏所发电量,不计入预算电量管理,在核算电价时其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供电局)

52.加快兑现产业扶持资金。全面落实上级各项有关涉企纾困扶持政策,加快涉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力争上半年惠企支出进度达60%,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责任单位:各涉企资金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

53.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4.实施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企业缴费负担定点监测,有效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55.落实精准防控。按照“四个精准”“八个不得”要求,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扶持和保持经济发展正常秩序。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措施,强化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56.加快政策落地见效。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省、台州市级部门沟通联系,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另外明确期限的政策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中央和省有出台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