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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公安局关于建立市场主体“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提醒警告”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07 10:58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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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006-B0408-2022-0003

温岭市公安局关于建立市场主体“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提醒警告”清单的通知


温公通告【2022】3号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场主体“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提醒警告”清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违不罚,指市场主体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经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告诫引导或责令改正,市场主体及时主动纠正或作出立即整改承诺的,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

二、轻微不罚,指市场主体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告诫引导或责令改正,市场主体及时主动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

三、提醒警告,指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 公安机关将予以提醒,给予警告,不再予以罚款、记分。

四、本《清单》未列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从其规定。

 

       附件:温岭市市场主体“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提醒 警告”清单

 

 

温岭市公安局

                                                                                                                                                2022年5月5日 



附件:

温岭市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1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首次查获1人,因非主观故意造成信息输入错误等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2

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首次查获1人,因非主观故意造成信息输入错误等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首次发现营业场所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4

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因工作职务调任);新法定代表人未考取保安师资格而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首次未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6

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首次未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撤销备案,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7

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首次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8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首次发现保安从业单位违规招用保安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已经报名参加保安员考试培训(考场未安排考试的);

2.未考取上岗证人员数不超过2人,且入职未满一个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9

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0

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1

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次发现单位内部存在治安隐患,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2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当事人在现场,经指出后立即整改且属首次违反。

13

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当事人在现场,经指出后立即整改且属首次违反。

14

在城市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驾驶人和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当事人在现场,经指出后立即整改且属首次违反。

15

改变车身颜色,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当事人在现场,经指出后作出立即整改承诺且属首次违反。

16

非台州籍小型普通客车、小型轿车和小型越野客车因不熟悉路况,驶入禁行区域或在路口渠化段内越线变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当事人在现场,经指出后作出立即整改且属首次违反,但有证据证明该车辆或驾驶人一直在温岭行驶的除外。

17

挂车机件不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牵引挂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当事人在现场,经指出后作出立即整改承诺且属首次违反。

备注:上述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未造成后果,且当事人能认识到过错并接受教育、及时改正的才适用。有效期一年。



温岭市市场主体“轻微不罚”清单

序号

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1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当事人在现场,经指出后能当场整改。但有以下情节的,可以在提醒纠正的同时予以处罚。

(一)在城市快速路或者严格管理路段违法停车的;

(二)压占人行横道、网状线违法停车的;

(三)违法停车造成车辆缓行或者拥堵的;

(四)同一机动车当日已被提醒纠正后,再次实施违法停车行为的。

2

机动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饰品,影响安全视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当事人在现场,经指出后能当场整改

3

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号牌不清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4

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但临时号牌随车携带的

5

机动车因装载货物的原因而用雨布覆盖致后拦厢板上放大号牌被遮拦的

6

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当事人在现场,经指出后能当场整改

备注:上述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未造成后果,且当事人能认识到过错并接受教育、及时改正的才适用。


温岭市市场主体“提醒警告”清单   

序号

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1

不按规定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在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省内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缴款

2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3

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4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6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在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省内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缴款

7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道路通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8

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10%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备注:上述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未造成后果,且当事人能认识到过错并接受教育、及时改正的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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